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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法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01-08 海关总署412
核心提示: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1年2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后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海关行政许可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吸纳2019年《行政许可法》最新修改内容;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关于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和便民化的要求;三是实现关检业务领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解决现行《办法》无法完全覆盖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实践的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由于本次修订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行政许可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和放管服改革措施等内容,不局限于实施《行政许可法》,因此将《办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关于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平等性,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非歧视”原则(第五条)。二是为加强对当事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提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行政许可法》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条款,《办法》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同时,考虑商业秘密等信息是指不为公众知悉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办法》在行政许可申请环节明确了申请人对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主动声明义务,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五条)。
 
  (二)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一是落实国务院行政许可管理标准化的要求,明确对海关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规定了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公示(第十四条)、标准化评价(第四十二条)以及档案全流程可追溯(第五十三条)等内容。二是将高效便民作为基本原则(第六条);拓宽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规定一个窗口提供行政许可受理及相关服务(第四十一条);推动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第四十条)。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明确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三是防范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确不得增加海关权力、减损相对人权利等内容(第十条)。
 
  (三)关于关检行政许可制度整合。
 
  一是对海关行政许可定义进行调整。机构改革后,原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不涉及货物实际进出境(如“进口食品企业注册”等针对境外主体的许可项目),为此将现行《办法》规定的“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修改为“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条)。二是明确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的有关情形(第三十三条)。原检验检疫许可事项存在满足《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的情形(如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明确上述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三是增加了对产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四是增加对“隐瞒虚报”和“欺骗贿赂”的处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机构改革后,部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如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为强化许可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增加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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