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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AL认证】(五)清真食品的-生产、统筹、处理与仓储通用标准

   2020-05-13 1912
核心提示:  1、适用范围  此马来西亚标准适用于以生产、处理清真食品(含营养品)的企业和在马来西亚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业务的企
 
  1、适用范围
 
  此马来西亚标准适用于以生产、处理清真食品(含营养品)的企业和在马来西亚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业务的企业。
 
  注:此标准并不包含申请清真认证的全部要求,清真认证按其在马来西亚的主管机关要求安排。
 
  2、定义
 
  本标准中的部分定义见下:
 
  2.1 伊斯兰教法(Shariah)
 
  2.1.1伊斯兰教法是安拉对穆斯林日常生活行为的基本规范。
 
  2.1.2马来西亚法律认定的伊斯兰教法(Shariah)是沙菲派的教法学说。
 
  2.2 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法允许的产品或行为。
 
  2.3 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食品或饮料及其成分是伊斯兰教法允许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a)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规定的非清真的动物产品,不含任何未遵循伊斯兰教法宰杀的动物产品。
 
  b)不含伊斯兰教法认为不洁净的成分。
 
  c)可安全食用,无毒、无麻醉成分、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
 
  d)产品的预制、生产或加工过程使用的设备不被伊斯兰教法认定的不洁净的产品污染。
 
  e)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不允许的人体组织及其衍生物。
 
  f)在食品的准备、制作、处理、包装、存储和分发过程中必须与未遵循a), b), c), d),e)条件所要求的食品相隔离,必须与任何其他伊斯兰教法所颁布的不洁净的东西相隔离。
 
  2.4  不洁净的东西
 
  2.4.1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下列为不洁净的东西:
 
  a)狗与猪及其派生物;
 
  b)清真食品被其他的非清真产品污染;
 
  c)清真食品与非清真产品直接接触;
 
  d)从人类或动物身体的“孔、洞”里流淌出来的液体,如:尿液、血液、呕吐物、脓液、胎盘、粪便,以及猪和狗的精子与卵子,但不包含其他动物的精子与卵子。
 
  e)注:人类和动物(除猪和狗)的乳汁、精子、卵子不属于不洁净的东西。
 
  f)腐肉或者清真的动物但是未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
 
  g)酒(??? Khamar)、含有或混合了酒的饮料与食品都是不洁净的产品。
 
  如含酒精的饮料及可至醉的物品如毒品;麻醉剂等。
 
  2.4.2不洁净的东西分为三大类:
 
  a) 重度不洁净的东西(mughallazah):猪和狗包括他们的衍生物,及它们身上小孔中流出的液体被认为是重度的不洁净的东西。
 
  b) 轻度不洁净的东西(mukhaffafah):两周岁以下仅食用他母亲的母乳的男婴的尿液被认为是轻度不洁净的东西。
 
  c) 中度不洁净的东西(mutawassitah):不属于重度和轻度不洁净的东西为中度不洁净东西,它们是:呕吐物、脓液、血液、酒、腐肉、从小孔中流出的液体。
 
  2.5  宰杀
 
  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应当切断食管、气管、颈部动脉、颈部静脉使动物迅速放血死亡。
 
  2.6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是指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特定的任务。
 
  注:在马来西亚,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领域,如伊斯兰教事务,清真食品认证,动物健康,公共健康,食品安全等等。
 
  2.7 经营场址
 
  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结构及其所在的土地,以及与食品的准备、屠宰、加工、处理、包装、存储、分销及出售相关的毗邻土地。
 
  3 要求
 
  3.1  管理责任
 
  3.1.1管理部门应任命穆斯林为清真事务执行官,或者成立由穆斯林人员所组成的委员会,该穆斯林人员应负责确保内部清真管理制度的有效施行。
 
  3.1.2管理部门应确保他们接受过本清真准则及其应用的培训。
 
  3.1.3管理部门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如人力、设施、财政及基础设施)来落实清真管理制度。
 
  3.2 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的设计、构建或整修应当能使工序流程能够控制产品污染风险,并适用于预期用途。
 
  3.2.1生产经营场所的布局应考虑适当的工序流程、适当的雇员流动、良好的卫生条件及安全措施,包括对害虫污染及操作时交叉污染的防护措施。
 
  3.2.2从原材料准备到成品完成的生产流程应防止交叉污染。
 
  3.2.3生产经营场所的设计应利于清洁及适当的食品卫生监督。
 
  3.2.4应具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并进行设施的维护。
 
  3.2.5装卸区的设计应保证易腐产品的高效转移。
 
  3.2.6生产经营场所应进行良好的管理和维护,以防止害虫入侵,清除潜在的害虫繁殖地点。
 
  3.2.7厂区应与养猪场或其加工活动场所有效分离隔绝,以防止通过人员与设备造成的交叉感染。
 
  3.2.8宰杀及加工场所仅用于清真宰杀及清真加工。
 
  3.2.9胴体加工如去骨、分割、包装及储存应在同一场所内完成,如宰杀场,或在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内进行。
 
  3.2.10宠物及其他动物禁止进入该场区。
 
  3.3  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
 
  3.3.1加工清真食品所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在设计及构建时应便于清洁,并且不能使用或包括任何伊斯兰教法认定为“不洁净的”材料,这些用具仅用于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
 
  3.3.2先前使用过的、或接触过不洁净东西和重度不洁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助剂应被清洗,并按伊斯兰教法要求的行仪式进行清洗(见附件B)。
 
  3.3.3若将重度不洁净事务生产线或包含不洁净东西的加工线转变成清真生产线,那么该生产线应被清洗,并按伊斯兰教法律要求的仪式进行清洗(见附件B)。这一过程应由主管部门监督证明。一旦转变,这一生产线只能用于生产清真食品。不得再次重复将该生产线转换成不洁净食物生产线。
 
  3.4  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
 
  3.4.1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是准备清真食品的先决条件。它包括个人卫生、服装、设备、器具、机器、加工助剂及加工、制造和储存食品的场区的各方面内容。
 
  3.4.2清真食品生产商应采取措施:
 
  a)在加工前对原材料及包装材料进行检查分类;
 
  a)有效处理废物;
 
  c)恰当储存有害的化学物质,保证其远离清真食品;
 
  d)防止异物污染食品,如塑料、玻璃、机器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气以及有害的化学品;
 
  e)防止过度使用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在制造及加工过程中,必要时应使用适当的检测及筛选设备。
 
  3.4.3清真食品应在卫生条件良好的场区内加工、包装及分销,这些场区应经良好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许可,或应符合马来西亚卫生部、MS 1514 或MS 1480及马来西亚主管部门当前实施的公共卫生法律要求。
 
  3.5 清真食品加工
 
  3.5.1清真食品及饮品来源
 
  3.5.1.1动物类产品
 
  动物类产品分为两大类:
 
  3.5.1.1.1陆栖动物
 
  除以下所列,所有陆栖动物均可作为清真食品:
 
  a) 未按照伊斯兰法律屠宰的动物;
 
  b) 不洁净的东西、严重不洁净的东西,如:猪、狗及其衍生物;
 
  c) 长有尖牙利齿或獠牙并用这些牙齿或獠牙捕杀猎物的动物,如虎、熊、大象、猫、猴等;
 
  d) 食肉鸟类如鹰、猫头鹰等;
 
  e) 害虫及有毒动物如老鼠、蟑螂、蜈蚣、蝎子、蛇、黄蜂及类似动物;
 
  f)在伊斯兰教中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蜜蜂、啄木鸟等;
 
  g)令人厌恶的生物如虱子、苍蝇等;
 
  h)蓄意持续用不洁净的物体喂养的清真动物;
 
  i) 伊斯兰法律规定不准食用的其他动物,如驴和骡子。
 
  3.5.1.1.2水生动物
 
  水生动物指那些生活在水中、离开水不能存活的动物,如鱼类。除了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动物外,所有的水生动物都是清真的。水陆两栖动物如鳄鱼、乌龟及青蛙不是清真的。生活于不洁净的东西中,或蓄意持续用不洁净的东西来喂养的水生动物不是清真动物。
 
  3.5.1.2植物
 
  除对身体有毒有害的植物外,所有种类的植物、植物产物及其衍生物均是清真。
 
  3.5.1.3蘑菇及微生物
 
  除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外,所有种类的蘑菇、微生物(如细菌、藻类及真菌)以及它们的副产品或衍生物都是清真的。
 
  3.5.1.4自然矿物及化学品
 
  除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外,所有的自然矿物及化学品都是清真的。
 
  3.5.1.5饮品
 
  除对身体有毒、有害和有麻醉作用的外,各种类的水及饮料都是清真饮品。
 
  3.5.1.6转基因食品
 
  包括转基因生物产物的食品及饮品,或由伊斯兰教法律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基因材料制成的材料都不是清真的。
 
  3.5.1.7 尽管有3.5.1.1.2和 3.5.1.2所述内容,按伊斯兰教法律规定,若毒素在加工的过程中被清除,那么有害水生动物或植物的产物也是清真的。
 
  3.5.2宰杀过程
 
  3.5.2.1 依照伊斯兰教法律,宰杀过程应考虑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动物)。以下要求应被遵守:
 
  a) 宰杀应由专职的穆斯林执行,该穆斯林应神志清醒、已成年、完全掌握并具备与伊斯兰教宰杀动物相关的基本规则和条件;
 
  b)宰杀者应持有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c) 宰杀行为应以真主的名义进行而不是带有其他目的。宰杀者应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
 
  d) 要宰杀的动物须为清真动物;
 
  e) 要宰杀的动物应为活着的或被视为活着的。
 
  注:当宰杀中有鲜血涌出、宰杀后动物仍活动时,该动物被视为活着的。
 
  f) 要宰杀的动物应健康无害,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g) 在宰杀前应立即祈求泰斯密4;;
 
  h) 宰杀时建议面向天房朝向(qiblah)执行;
 
  i) 宰杀生产线、工具及器具仅用于清真宰杀;
 
  j) 宰杀刀具应锋利,不沾染鲜血及任何杂质;
 
  k) 宰杀应一次完成。宰杀中的锯切行为只有在宰杀过程中宰杀刀具未离开动物时才被允许;
 
  l)骨头、钉子及牙齿不应作为宰杀工具;
 
  m)清真宰杀行为应从动物脖子上咽喉附近的某处开刀,对于长颈动物,应从咽喉下开刀;
 
  n)宰杀时应切断气管、食道、颈动脉和颈静脉,来加速出血及动物的死亡(见1-4图表)。出血应是自然完整的;
 
  o) 应任命经培训的穆斯林检查员负责检查动物是否依照伊斯兰教法律宰杀。
 
  3.5.2.2 对于家禽,只有在清真宰杀后死亡的动物身上才允许烫烧。
 
  3.5.2.3 不推荐将动物击晕的做法。然而,有必要将动物击晕时,应遵守附件A中所规定的条件。
 
  注4:短语中有BISMILLAH ALLAHUAKBAR,意思是“至大真主之尊名”,


  以及BISMILLAHIRRAHMANIRRAHIM,意思是“奉至仁至慈真主之名”。

  图示1:鸡的宰杀部位

  图示2:鸡的宰杀方法

  图示3:牛的宰杀部位

  图示4:牛的宰杀方法
 
  3.5.3加工、处理、分销及服务
 
  所有经加工的清真食品应遵守以下要求:
 
  a) 食品及其原料的加工不应使用伊斯兰教法律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成分或产物,或使用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律所宰杀的动物成分或产物;
 
  b) 食品加工不应使用任何数量的、在伊斯兰教法律上被定为不洁净的物品;
 
  c) 加工食品及其原料应安全,对身体健康无毒、无害、无危险;
 
  d) 食品的准备、加工或制作应使用不受不洁净的东西污染的设备工具;
 
  e) 在准备、加工、处理、包装、储存、分销及服务过程中,食品应与不符合a)、b)、c) 、d)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为不洁净的其他物品分开。
 
  3.6 清真食品的储存、运输、展示、销售及服务
 
  3.6.1所有储存、运输、展示、销售及服务的清真食品都应分类并标明清真,在每一步都要进行隔离,以防止与非清真物品混合或受其污染。
 
  3.6.2基于不洁净的和重度不洁净的物体的产品应存放于指定的地点。
 
  3.6.3应指定适合清真食品类别、并符合环境卫生条件的运输工具,如保税卡车(海关监管卡车)等。
 
  3.7 包装、表示及广告
 
  3.7.1清真食品应适当地包装。包装材料应属清真,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包装材料不可由任何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原材料制成;
 
  b) 在准备、加工或制造的过程中,不应使用受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物品污染的设备;
 
  c) 在准备、加工、储存或运输过程中,食品应与不符合a)、b)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为不洁净的其他物品分开。
 
  d)包装材料对清真食品没有任何毒效;
 
  e) 包装设计、符号、标志、商标、名称及图片不得有误导性,或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准则。
 
  3.7.2包装过程应以清洁卫生的方式、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进行。
 
  3.7.3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应无害,并且是清真的。
 
  3.7.4清真食品及清真人造香味剂不得依照非清真产品名称命名,如哈拉姆(harm),肉骨茶,腌肉、啤酒、朗姆酒及其他可能产生误解的名称。
 
  3.7.5每一个集装箱都应被清楚地标示,或将写有以下信息的标签贴在集装箱上:
 
  a) 产品名称;
 
  b) 以公制标示的净容量;
 
  c) 制造商、进口商及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商标;
 
  d) 产品成分表;
 
  e) 日期代码,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限;
 
  f) 原产地。
 
  3.7.6初级肉类制品,商标或标志也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屠宰日期;
 
  b) 加工日期。
 
  3.7.7广告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准则,不得出现与伊斯兰教法律相悖的低级元素。
 
  3.8 法律要求
 
  该产品各方面应符合法律要求,包括马来西亚现行的其他相关要求。
 
  4 承诺
 
  被视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该标准条款3中的内容。若有相关部门要求,该产品应通过现场检测证实。
 
  5 清真证书
 
  清真证书应由马来西亚主管的部门颁发。
 
  6 清真标志
 
  经马来西亚主管部门批准后,若产品符合该标准所列要求,每一个产品都应被标注上该机构的清真标志。
 
  附件A   反刍动物和家禽类动物击晕要求
 
  (规范)
 
  A1 总则
 
  A1.1 动物的宰杀应当遵照伊斯兰教的相关要求。
 
  A1.2 动物在宰杀时应是活着的或者被视为活着的。
 
  注:当宰杀中有鲜血涌出、宰杀后动物仍活动时,该动物被视为活着的。
 
  A1.3 不建议在宰杀前击晕动物,但是需要进行击晕时,允许使用电击晕或气动击晕方法。
 
  A1.4 击晕设备应由经过严格培训过的穆斯林监督,并且由主管机关定期检查。
 
  A1.5 击晕不得杀死动物或者给动物造成永久的物理损伤。
 
  A1.6 曾经用来击晕重度不洁净类动物的设备不得用于清真宰杀。
 
  A2 电击晕
 
  A2.1 应使用主管机关允许的电击晕类型。
 
  A2.2 用于清真动物宰杀的电击晕类型应当是“头部击晕”,电极两端都在头部区域。
 
  A2.3 家禽类动物仅允许使用“水电麻设备”。
 
  A2.4 电流强度应由经培训的穆斯林监督控制,并且由主管机关检查。电击晕参数与方参见表格A1和A2
 
  表格A1. 牛与鸡的电击晕参数规范
 

类型

重量

(公斤)

电流

(安培)

电压

(伏特)

时长

(秒)

2.40-2.70

0.20-0.60

2.50-10.50

3.00-5.00

300-400

2.50-3.50

300-310

3.00-5.00

备注:电击晕的电流、电压和时长根据不同类别动物的重量和其他多种因素而确定


 
  备注:电击晕的电流、电压和时长根据不同类别动物的重量和其他多种因素而确定
 
  表格A2。其他动物的电击晕参数规范
 

类型

电流

时长

羔羊

0.50-0.90

2.00-3.00

山羊

0.70-1.00

2.00-3.00

绵羊

0.70-1.20

2.00-3.00

牛犊

0.50-.150

3.00

肉牛

1.50-2.50

2.00-3.00

奶牛

2.00-3.00

2.50-3.50

水牛

2.50-3.50

3.00-4.00

鸵鸟

0.75

10.00

备注:电击晕的电流和时长根据不同类别动物的重量和其他多种因素而确定。


 
  A3. 气动击晕
 
  A3.1 气动击晕仅适用于牛类动物。
 
  A3.2 冲击气体压力不得大于225磅每平方英寸,并且应当保持在击晕动物所需的最低数值。
 
  A3.3被击动物的头部应当是平躺着的,或者略微抬起。
 
  A3.4击晕设备头部应当有保护圈,枪头探出小于3毫米。
 
  A3.5 实施击晕前,被击动物头部应当静止不动。
 
  A3.6 击晕设备的中心位置应当在牛耳根部至眼角位置的两条交叉线的交汇点部位接触(见图A1)。
 
  图A1:气动击晕装置头部安置图
 
  A3.7 气动击晕时,装置应当与前额骨垂直。
 
  A3.8 动物当被一次击晕。
 
  附件B
 
  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对不洁净的东西和重度不洁净的东西的清洗仪式的操作方法
 
  B1 总则
 
  无论是可见还是不可见的(消失了,或者干了的)都是不洁净物。
 
  a)必须清洗7次,其中有一次需要将水与土壤混合在一起来清洗。
 
  b)首先第一次必须清除残留的不洁净物,不管残留多少。第一次清洗后的水不能留下,然后再进行第二次清理。
 
  c)用于清洗的土壤的数量应当足够形成悬浮液。
 
  d)允许使用含土壤的产品清洗。
 
  B2 土壤的条件
 
  土壤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a)远离不洁净的东西。
 
  b)未使用过的土(下过大雨后的土壤也视为未使用过)。
 
  B3 水的条件
 
  水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a)必须是天然水;
 
  b)未使用过的水;
 
  c)远离不洁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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