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场监管局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第354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 250号,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发布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及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相关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详情点击下方链接下载了解。
湘市监办发〔2020〕11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及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