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枣输往美国大陆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
(二)美国法律、法规及规定。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19章境外检疫通告:第40节——原木、板材等要求(7 CFR 319.40)、第56节——水果和蔬菜要求(7 CFR 319.56)以及第69节——包装材料要求(7 CFR 319.69)。
2.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30章植物有害生物法规、总则、植物有害生物、土壤等要求(7 CFR 330)。
3.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52章植物检疫安全措施要求(7 CFR 352)。
4.《关于批准从中国进口鲜枣输往美国大陆决议的公告》(Docket No. APHIS-2018-0004)(美国联邦纪事,85FR 14453,2020年3月12日发布)。
5.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水果和蔬菜进口要求在线数据库(FAVIR)相关规定:进口中国鲜枣植物检疫要求(https://epermits.aphis.usda.gov/manual)。
二、允许出口产品
产自中国的鲜枣〔Ziziphus jujuba(Rhamnaceae)〕(以下简称“鲜枣”),允许出口到美国大陆。
三、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Bezzi);
2.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Coquillett);
3.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Hendel);
4.枣实蝇Carpomyia vesuviana Costa;
5.桃小食心虫Carposina sasakii Matsumura;
6.木槿曼粉蚧Maconellicoccus hirsutus(Green)。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出口鲜枣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GACC将应要求向以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下简称“APHIS”)为代表的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注册果园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建立和维护出口鲜枣质量管理体系,了解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配备经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植保技术员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监测、防治及采收等记录,以便溯源。
2.所有出口果园应按照实蝇监控方案(见附1)要求,对果园开展实蝇监测和防控,维护实蝇非疫区地位,或在实蝇发生区内将种群维持在低度流行区水平。已获得美方认可的实蝇非疫区为北纬33度以北地区(新疆吐鲁番除外)。如在非疫区内发现美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则取消该产区非疫地位,且该产区必须开展强化诱捕、调查及综合防控工作。若连续监测12个月未发现,该产区方可恢复非疫地位。
3.注册果园要维持田间卫生,及时清除植物残体和落果,确保采摘鲜枣时不携带树叶、树枝及落果。鲜枣从果园到注册包装厂运输途中,须做好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果园所在地海关应在收获前10至20天对出口果园进行检查,如发现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海关授权的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5.鲜枣采收时须建立追溯体系,采收用的箱子应标明出口果园的注册代码。
(二)包装厂管理。
1.出口鲜枣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海关应对出口包装厂内有害生物防控、包装体系运行以及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出口包装厂应记录出口检验和监管日期,确保所有加工过程可追溯。
2.所有出口鲜枣应在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内包装,并对于同一批次的出口鲜枣编注批号。一批次是指一天内从单一果园运抵到同一包装厂的鲜枣。
3.包装过程中,要将树枝、树叶、裂果、烂果等剔除出去。注册包装厂在加工输美鲜枣过程中,不能同时加工输往其他国家的水果。
4.如果鲜枣在采收后24小时内不能完成包装,应将鲜枣存放于冷藏库或专用库内,或存放于包装厂内并用防虫网或塑料防水布盖好,确保不被有害生物感染。
5.包装箱上应使用英文注明注册果园、原产地、包装厂等溯源信息,标识的尺寸大小要能清晰展示上述信息。
6.包装好的输美鲜枣应在冷库内独立存放,与运往国内市场或其他国家的鲜枣至少间隔1米。
(三)检疫处理。
1.对来自北纬33度以南地区以及新疆吐鲁番地区(枣实蝇发生区)的鲜枣,须针对实蝇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冷处理:
冷处理指标
温度 | 持续时间 |
0°C或以下 | 10天 |
0.56°C或以下 | 11天 |
1.11°C或以下 | 12天 |
1.67°C或以下 | 14天 |
2.如果在出口运输途中进行冷处理,需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完成(附2),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第6栏)中注明。一旦APHIS颁布新法规,允许在原产地进行冷处理,输往美国的鲜枣将可选择装运前冷处理方式,在中国境内按照新法规实施,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第6栏)中注明。
(四)出口前检疫和出证。
1.出口企业和注册包装厂应将出口包装计划提前通知当地海关,并声明货物已满足报关规定。海关将核实鲜枣是否来自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对每批货物进行查验。
2.海关关员将从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1200个果逐一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危害状,并至少挑选3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核实该批果实是否感染蛀果害虫。现场检查结果、样品溯源信息、取样量、剖果量及发现的害虫和病症等要如实记录,应要求向APHIS提供。
3.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美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不能鉴定到种的、或不能确定检疫地位的,该批货物不得输美。若首次发现,将暂停相关注册果园出口,直到海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若在同一出口季节,两次或两次以上从同一个注册果园的不同批次中发现,将立即暂停相关注册果园出口,并将暂停情况通告APHIS,在GACC和APHIS共同确认有害生物风险得到控制前,不能恢复出口。
4.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叶片、枝条等其他非检疫性污染源的鲜枣,须重新进行加工和重新取样,经再次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5.只有通过现场检疫并符合出口条件的鲜枣方可出口,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五)装运要求。
1.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并确保无有害生物、残体或其他污染物。
2.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进行处理和标记。
3.在装运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集装箱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装运区域应清洁无杂草;装箱时集装箱应与包装车间密封良好;如可能,装运最好不要在夜间灯光下进行,以免灯光吸引飞虫。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并符合出口条件的鲜枣,中国海关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进境要求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植物检疫。
所有鲜枣在运抵美国时,将在入境口岸进行通关检查,包括感观检查和剖果检查,以核实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或其他降低风险措施,则该批货物拒绝入境。
若首次发现,APHIS将暂停相关注册果园的鲜枣进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若多次发现,即在同一出口季节,2次或2次以上从同一个注册果园的不同批次中发现,APHIS将立即暂停相关注册果园的进口,在APHIS和GACC共同确认有害生物风险得到控制前,不能恢复进口。
2.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货证不符将导致延迟通关,如未能解决,该批货物将拒绝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