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四、《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的通知》(市监食监二〔2018〕5号):
一、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总局网站公开《题库》,便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试使用。各地可在《题库》基础上,结合当地餐饮服务监管实际及其不同岗位完善学习题库。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普及作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对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考。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14.2.1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
14.2.2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14.2.3对培训考核及时评估效果、完善内容、改进方式。
14.2.4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能正确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正式员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食品经营:
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业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00人以下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对集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机构:
1.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对集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情况采取扣分制。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暂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限期主动向抽查考核部门申请重新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由抽查考核部门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取消其《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检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八、《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事项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第六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参加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除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智慧餐饮工程工作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二(十四)项餐饮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1. 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餐饮业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体系。线上培训以开发建设食品安全网络课堂为依托,线下培训以大型餐饮企业为基地,理论与实操相结合,构建从业人员立体培训体系。
3.全面开展全市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