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生产的爱厨大豆油,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其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向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及其新郑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2018年8月10日,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豆油12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3日,购进价格10.83元/瓶,共计购进金额129.96元。零售价格14.9元/瓶,实际销售价八折,实际销售价格为11.9元/瓶,共销售11瓶,其中1瓶赠送给了购买高规格产品的客户,该批次产品实际销售金额130.9元,无产品召回。
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销售酸值(KOH)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0.9元;2.罚款5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市监食罚﹝2019﹞20号。
经查询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并经郑州市局相关部门核实,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企业已拆迁,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11月12日注销,相关营业执照已被撤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