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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餐饮服务经营户

   2019-07-23 山西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39
核心提示:尊敬的餐饮服务经营户朋友:为推动临汾市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尊敬的餐饮服务经营户朋友:

为推动临汾市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以及临汾市《关于深入推进2019年生态环境治理“八大工程”的实施方案》(临办发【20193号)等有关精神要求,我市正在开展市区重点区域餐饮业油烟治理专项整治活动,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户朋友们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严禁未经净化处理无组织排放;严禁向地下通道、绿化带低空排放油烟。

三、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达到相关技术要求(1、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单个标准灶头不得小于2000m3/h2、每个标准灶头的灶罩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3、排放浓度低于2mg/m3;油烟去除率小型餐饮业大于60%、中型餐饮业大于75%、大型餐饮业大于85%);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定期清洗和维护(每月不少于1次)、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由专人负责,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并记录。

四、综合商业楼宇、大中型餐饮企业、集聚区的餐饮企业宜在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后加装二级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二级净化。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开设夜市、摆摊设点、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要自觉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真诚地希望各餐饮服务经营户立即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自觉完善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抵制和拒绝使用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油烟净化设备,操作期间坚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和维护并记录,减少餐饮油烟的排放和对大气质量的污染,为我市蓝天碧水做出应有的贡献。我们坚信在您的理解、支持、共同配合下,我们的城市空气会更清新、天会更蓝、家园会更美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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