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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2019-06-19 海关总署293
核心提示: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不包括出口食品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0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备案产品目录

分类号

产品类别

分类号

产品类别

01

罐头类

12

酒类

02

水产品类

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

03

肉及肉制品类

14

果脯类

04

茶叶类

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05

肠衣类

16

食用油脂类

06

蜂产品类

17

调味品类

07

蛋制品类

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19

功能食品类

09

糖类

20

食用明胶类

10

乳及乳制品类

21

腌渍菜类

11

饮料类

22

其他

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2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流程图

 

# 1 |  初 次 备 案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

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主管海关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5年;不予备案的,对企业进行书面告知。

# 2  |  延 续 备 案

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3  |  变 更 备 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 4  |  重 新 备 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重新办理备案。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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