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我部决定改革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开展调研和制度设计工作。为切实做好改革过渡期间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
二、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三、我部统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及参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式样、证书格式、审核规范、检测机构的统一管理。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电话:010-82481135、59193164;联系人:张志华、董洪岩。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
农办质〔2018〕15号-附件.doc
农办质〔2018〕15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