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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8年第7期)

   2018-12-28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09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5号)涉及我省8家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卢小妹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东升村43-1号(南湖菜市场内)鸡蛋1-2号摊位(经营者:张正宏)销售的来自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共和镇林中宝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卢小妹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淮安市洪泽区林业局接到核查通知后,高度重视,于当日派3名执法人员和共和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该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询问调查发现该批不合格鸡蛋不是自己养殖场生产的,是从别处以8元每斤的价格购进40斤,均已销售。洪泽区林业局对洪泽县共和镇林中宝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立案处理,责令停止销售该批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进货10斤,全部售出,现无库存。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鸡蛋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收款收据、该批次“卢小妹鸡蛋”的检验报告,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土源鲜花凤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武发禽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土源鲜花凤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睢宁县武发禽业专业合作社原有3间厂房,但都未饲养鸡,3间厂房已出租从事生产家具。经执法人员向证明人滕魏了解,该厂已有56年未饲养鸡和鸡蛋销售,现在厂房已出租给滕魏经营家具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见证人滕魏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进货该批次不合格鸡蛋60盒、全部售出、现无库存。经调查,“土源鲜花凤蛋”并非产品包装标示的睢宁县武发禽业专业合作社生产,而是河北邱县鲜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南京成润商贸有限公司原与睢宁县武发禽业专业合作社合作,后因睢宁县武发禽业专业合作社鸡场倒闭,停止供货,南京成润商贸有限公司又与河北邱县鲜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合作,收购其鸡蛋进行包装销售,并使用了原与睢宁县武发禽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时制作的产品标签。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38 元、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乡村土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上海惠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兴化市忠诚禽蛋生产的乡村土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兴化市忠诚禽蛋共购进该批次乡村土鸡蛋10袋,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831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并对该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江苏兴化市忠诚禽蛋经营部未对所采购鸡蛋的养殖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无法对产品进行溯源,涉案货值138元,违法所得48元。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造成,并且主动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鲜草鸡蛋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上海连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兴化市灿灿家禽养殖合作社生产的鲜草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省兴化市灿灿家禽养殖合作社共购进该批次鲜草鸡蛋10盒,均已销售完毕。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经查,江苏省兴化市灿灿家禽养殖合作社未对所采购鸡蛋的养殖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无法对产品进行溯源,涉案货值145元,违法所得25元。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造成,并且主动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490g盐水鸭核查处置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京东桂花鸭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南京鸭星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90g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共30袋,检验留样用料10袋,销售20袋至南京鸭星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22/袋。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产品不合格是经销商在产品运输过程中未妥善保存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南京鸭星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不合格490g盐水鸭”进行召回。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490g盐水鸭”当事人进货20袋、全部售出、现无库存,进货价为22/袋,销售价格为29/袋、货值440元、利润每袋7元。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纯花生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天猫伊淘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伊淘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伊淘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融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融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纯花生酱120瓶,共计24公斤,均已销售完毕。企业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召回60瓶,共计12公斤。企业在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的监管下,对所有召回产品进行销毁。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采购原料花生未进行检验验收。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加强原料的采购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洋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44号)涉及南京市雨花台区仁和粮油店销售的来自江苏省南京市浩富禽蛋批发的洋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洋鸡蛋非江苏省南京市浩富禽蛋批发生产,而是由胥加财冒用“浩富禽蛋批发”的名义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仁和粮油店销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不合格洋鸡蛋是胥加财从安徽宿州李坤(电话15956027239)处购进,并将其中10箱销售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仁和粮油店,因当时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名称,胥加财随口将“浩富禽蛋批发”报给南京市雨花台区仁和粮油店,抽检过程中以此名称被登记在内。当地监管部门已通过邮寄方式通报安徽省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排查,不合格是养殖方原因造成。南京市雨花台区仁和粮油店已作出整改,要求供应人从合格养鸡场进货,并加大出厂检验力度,确保不出现问题。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少、经营困难,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烤肉味锅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45号)涉及京东奇煦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南京奇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喜事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肉味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共生产61,共计244公斤,货值3355元,全部销售。接到不合格通知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共召回15箱,合计60公斤。经对同批次留样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因过氧化值指标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复杂,流通环节产品不合格不宜直接推定生产企业原因,就此认定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发生在生产环节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不予立案处理。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南京奇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非检验抽样单上标注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510室。20171031日,当事人将企业住所由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510室变更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28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602室(江宁高新园)。经江宁区市场局核查上述2地址,均未发现该公司。江宁区市场局依法对南京奇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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