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东泉酒厂:
2018年11月2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你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你厂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包材库包装材料未离地堆放。不符合GB 14881中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二)库房防鼠设施略有不足,无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相应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无食品添加剂领用出库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7.1条款关于应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一)聚酯瓶存放库与灌装车间的门敞开,未采取物流传递方式,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发酵车间、贴标车间有与生产无关的杂物堆放。不符合GB 14881中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一)检验仪器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期,未按期检定。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保管不善。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