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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企业监督检查情况问题汇总

   2018-07-20 云南省食药监局927
核心提示: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普洱市景谷林苑酒厂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井谷清酒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公告如下:关于普洱
 

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普洱市景谷林苑酒厂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井谷清酒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普洱市景谷林苑酒厂监督检查情况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你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生产场所更衣室及洗手设施正常生产未使用,个人服及其他物品未与工作服分开放置。不符合GB 14881中5.1.5 条款关于个人卫生设施的要求。

二、产品检验

   产品标准规定检验甲醇和铅,企业不能自检,也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GB 14881中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三、贮存及交付控制

    未划定不合格品存放区域。未划定不合格品存放区。不符合GB 14881中7.2.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的要求。

四、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召回的不合格品记录信息有缺项,无生产批号。不符合GB 14881中11.4条款关于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4.1.1.4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管理

    未制定和实施年度培训计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制定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预案和相应防范措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关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井谷清酒厂监督检查情况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配制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你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酿酒车间更衣室未有效使用,灌装车间更衣室洗手、消毒设施不完善。不符合GB 14881中5.1.5 条款关于个人卫生设施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

    无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及保管和领用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8.3.6 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三、贮存及交付控制

    企业销售台账记录信息不完善,无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不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四、不合格品管理

   企业已建立不合格品处置记录,但记录信息不完整,无法查证产品召回是否完整。不符合GB 14881中11.2条款关于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1.4条款关于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管理

    已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无相关培训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2.1 条款关于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2.2条款关于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的要求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2.4条款关于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的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12.5条款关于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的要求。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标签: 监督检查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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