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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

   2018-04-24 食品372
核心提示:配料表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在预包装
 

配料表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在讲述配料表的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配料表常见的问题有:

一 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

1.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配料标示的顺序,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 水的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则不需要标示。

如:水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注:水不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饼干 、酥饼、膨化食品等。

三 复合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一个食品名称为盐焗鸡的产品,由于盐焗鸡料---- 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配料标示应为鸡、盐焗鸡料(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 沙姜)。

2、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3、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则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识。

四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五 配料的定量标示

1、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得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c)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2、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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