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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2005-03-13 444
核心提示: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

 

    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此处,简要介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农用物资的使用
    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附件中的特定农用物资(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也允许使用它们的复配产品。它们的使用必须符合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法律法规。
    2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3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幼苗要求
    仅使用有机农业幼苗。有机农业幼苗是指用于种植业的、根据有机农业基本规程生产出来的幼苗。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的幼苗,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机农业的植物营养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应该能够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具体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补充使用。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所谓的“生命活力添加剂”,其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使用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农业,也可将它们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植物生长。
    5  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
    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具体措施有:适合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择;合理的轮作制;机械性的土壤处理;幼苗的焚烧;通过昆虫幼体的人工孵化,人工巢箱的悬挂,自然天敌的释放,创建合适生态关系,保护益虫,防治病虫害杂草。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6  有机农业方式的野生植物采集
    在野外、森林、农用土地上自然出现的可食性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器官的采集,也可作为有机农业生产范畴,需要满足下列要求:在相关植物采集时刻的前3年中,此土地上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农药;采集活动不影响自然景观以及此物种在该地域的生存。
     7  有机农业食用菌栽培的培养剂要求
    允许使用的有机农业食用菌培养剂配制成份: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农产品(如秸秆);非化学处理过的腐殖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料;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中的矿物质、水和土壤;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在上述产品不能供应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其它生产方式产生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但它们需满足《欧洲有机法案》附件的相应要求[见9.5食用菌培养剂特例],成分的最高重量百分比为25%(加水前所有培养剂的重量计算,覆盖物质除外)。
    8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的“转型”
    8.1  “转型”的一般内涵
    农业生产实体从常规农业转型从事有机农业的转型期中,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和相应的实施规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等,符合规定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种植土地的产品和牧地的饲料收获前至少经历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转型期最早始于:生产实体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活动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时刻。收获时转型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可以标注“有机农业转型期产品”。转型期后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有机农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
     8.2  “转型期”的特例
    监控机构可以和“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汇办并取得一致并决定,下列“可回溯时间”可以承认为“转型期”的时间:
    8.2.1  纳入了相关计划的土地。它们在下列计划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内,没有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这些计划包括:199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法案(EWG)Nr.2078/92关于“善待环境的农业生产操作程序法案”的实施计划、1999年5月17日欧洲议会法案(EG)Nr.1257/1999关于“改变及取消特定法案的‘欧洲农业设施和保障基金(EAGFL)支助农村发展的法案’”第Ⅵ章的实施计划、其它官方计划;
     8.2.2  有关自然土地或农用土地,能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可回溯追踪”证明,至少过去3年,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
     8.2.3  已向有机农业转型或已转型成熟的土地。如果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成员国可确定更短的时期作为“转型期”。具体情况如下:a)成员国领土或特定地区的土地,针对特定栽培植物,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采取了统一的植物保护措施,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必须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应该进行相应植保处理”的决定。b)进行科学研究的土地,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这些研究已获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批准。转型期时间长短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降解速度,在缩短了的转型期结束后,能保证在土壤、多年生果树、植物中只具有不显著的残留量。经植保产品处理后的收获产品不允许作为有机农业产品进入市场。
    8.2.4  特定利用的土地。监控机构可考虑土地早期利用的特定情况,决定延长上述转型期的时间。
    9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中的特例
    9.1  特例的法律要求
    特例的有效期。《欧洲有机法案》通常明确表示“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允许使用”。
    特例的负责机构。特例通常需符合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由监控机构具体操作,生产实体仅需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证明,说明在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相关物品的可供资源。
    特例的限制。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
    特例的通报。成员国应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关于特例的详细情况和决定。
    9.2  批准特例的法律程序
    除在《欧洲有机法案》作了规范的特例外,其它特例的批准通常需要经过《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规范的操作程序。
    9.2.1  第14条操作程序的作用。《欧洲有机法案》富有弹性地采用了一些措施,如实施细则、补充法案、过渡期、技术单位的具体化、操作程序的过渡、第3国有机农业产品管理细则等,组成预审提案,往往需要启动“规则的规则”---第14条操作程序,来决定预审提案通过与否。
    9.2.2  第14条操作程序的操作
    建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欧洲委员会派出代表担任主席。专门委员会在欧洲委员会通过预审提案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提案提出与讨论。欧洲委员会代表提请专门委员会讨论提案。专门委员会在限期内讨论,由主席根据问题紧迫性确定限期。提案讨论实现投票程序(见欧洲经济共同体组建条约第148条第2款)。投票时,应获成员国代表票数。主席不参加投票。
    意见一致下的措施颁布。如果与专门委员会投票意见一致,欧洲委员会颁布预审提案。
    欧洲议会的决定。如果预审提案和投票意见不一致、或没有进行提案讨论,欧洲委员会应立即向欧洲议会呈交预审提案。欧洲议会以特定多数票程序,决定是否颁布法案的。
    自动通过原则。如果欧洲议会在三个月限期内未作出决定的话,表明预审提案自动通过,欧洲委员会对预审提案颁发法案。
    9.3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需符合某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使用者必须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可供资源。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成员国应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缺货情况”。
    启用第14条操作程序可以决定以下措施:引入在过渡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措施,对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定物种、类型以及化学处理等进行限制;颁发过渡期后上述限制规则继续生效或部分规则继续生效的法案;引入特例规程的操作程序和标准以及相应专门委员会、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的报告。
    9.4  植物幼苗特例
    在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如果使用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的幼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幼苗使用者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在欧盟市场不能获得相应物种的有机农业植物幼苗,对此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颁发使用许可;幼苗来自于实施监控规程的生产实体,播种后仅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农药及其它防治物质;幼苗定植后,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物质,收获前至少栽培了6个星期;在有机农业幼苗的缺货状况结束后,可撤回许可。
    如果颁布了许可,相应成员国应及时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同时告知如下信息:许可日期;所涉物种及品种的名称;所需数量以及许可颁布理由;估计的缺货时期;欧洲委员会或其它成员国所要求的其它信息。如果在通报后,某成员国向欧洲委员会和颁布许可的成员国提供信息;在缺货时期,仍可获取某一适合材料,那么所涉成员国可最后一次权衡,取消许可或缩短许可有效期;该成员国在获得上述信息后的10天内,向欧洲委员会以及其它成员国通报相关决定。在某成员国要求下或欧洲委员会推动下,可启动《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操作程序决定取消许可或者改变许可有效期。
     9.5  食用菌培养剂特例
    截至2001年12月1日为止,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必须满足《欧洲有机法案》的相关描述、组成和使用要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确认。在此情况下,产品标签及广告必须标注:该食用菌栽培于常规农业的培养剂上,它们临时性地允许使用于有机农业。标签广告中标注的文字“有机”不允许比其它文字突出。
    按照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从事生产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关键,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为保证有机植物产品的高安全和高质量、保护动植物和环境、保证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作者:林抗美,冒乃和,刘波,陆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J].中国农学通报,2004,20(1):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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