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以上制度亦简称食品QS认证制度。
具体实施QS认证的产品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内的产品。2002年7月公布的首批实行QS认证的五类食品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根据上述五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在2003年8月1日前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加施QS标志方可生产、出厂、销售。我市属《目录》内的产品的生产企业有部分已在申请办理中,但一些企业对实施该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生产企业还在等待观望、不积极申请认证的情况。为保护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争抢市场先机,在此再次郑重敦促相关企业提高认识,尽快与江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联系(电话: 3518639)开展认证工作。自8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办理QS认证的企业依法实施无证查处。另,国家局公布的第二批五类食品为: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和茶叶,请相关企业做好认证准备。
特此通告。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