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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专家组工作细则

   2005-03-13 256
核心提示:一.为了做好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评审工作,保障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工作规范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

 

一. 为了做好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评审工作,保障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工作规范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成立“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专家组。 

二. 评审专家组由七-九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组员五至六名。专家组成员由所主管领导与中心负责人共同讨论决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专家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有机食品及相关的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和环境质量与环境影响评价等有深入的研究,熟知相关标准和法规,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3.不在任何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或兼职,对被评审基地的技术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 评审工作程序 

1.专家组组长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分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部分,文件审核就是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规定”条件的符合性审核;文件审核基本通过后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是对文件审核中有未清楚的地方、对文件自身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核。    现场审核有关事项依据国际标准体系审核方式进行。 

2.参与现场审核的专家人数在1-3人之间。参与现场审核的人员必须在完成实地核查后3 天内向专家组提交核查报告。 

3.专家满五人即可由专家组组长召开专家组会议,由主审专家介绍文件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会议成员审议申报材料以及核查报告、对各项评审指标进行评分,分别填写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表》。 

4.专家组会议根据各人评分结果计算最终平均分,形成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署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并通报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经评审要求改进的申报单位反馈整改后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主审专家专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专家组组长决定是否通过。 

6.评审表计分评价标准: 

分  值 评价意见
<60分 不予通过
60—79分 需按要求改进后予以通过
≧80 分 通过评审

倘若出现否决项,则不予通过。 

四. 整个评审工作必须在评审材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完成。 

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1:

第一届“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专家组 

组长:赵克强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副所长、高级工程师) 

副组长:肖兴基 (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主任、副研)* 

李德波  (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副主任、副研) 

专家组成员:周泽江(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总工、高工) 

杨永岗(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副研、博士) 

汪云岗(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副研) 

席运官(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副研、南京环球有机食品研究与咨询中心  主任) 

华晓梅(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副研、有机食品颁证委员会委员) 

* 肖兴基离职赴联合国工作期间由李德波主持中心工作 

附件2: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评审表   


申报单位  
一.基地及其临近地区环境状况
1. 土壤环境质量等级  2.水质类型 
3. 大气环境质量等级  否决项:
二.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满分得分
1.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6 
2.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3 
3.农膜回收率3 
4.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8 
5.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及处置情况5 
6.生产过程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4 
三.基地发展规划
1. 基地建设目标4 
2. 年度计划4 
3. 运作模式4 
4. 生产(加工)操作规程5 
5.作物轮作4 
6.基地生态保护与建设方案4 
四.基地面积及认证情况
1.已经获得有机认证的土地面积8 
2.已经获得转换认证的土地面积7 
3.认证的各类作物面积达标情况15 
五.质量监督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建设6 
2.执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总体情况9 
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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