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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酒类)认证

   2013-04-02 931
核心提示:为规范酒类企业生产,引导市场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2005 年国家认监委、商务部共同发布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设立
    为规范酒类企业生产,引导市场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2005 年国家认监委、商务部共同发布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设立了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制度,对于规范酒类企业生产,引导市场消费,倡导“绿色消费”起到积极作用。

食品质量认证—酒类的特点:整合了GMP、GHP、HACCP 认证基本要素,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综合性要求,为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认证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食品生产安全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公正性。《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等级认证。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测和初始工厂检查以及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程序。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中明确了酒类认证标志,它是证明酒类产品质量等级的证实性标示。通过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国家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作为向市场和消费者证明产品的质量等级。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法制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酒类企业逐步走向成熟,认证制度的建立必将对酒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酒类产品认证为起点推动中国食品质量认证制度建设,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不仅可以引导酿酒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整个食品市场的规范管理也能起到有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酒类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酿酒行业发展带来新契机。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酒类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相关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修订、备案情况,国家认监委对《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CNCA-N-003:2005)的附件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旧版《认证目录》)进行了修订。自2010 年1 月20 日起,相关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认证目录》实施认证;已按旧版《认证目录》获得认证的酒类产品,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获证后监督进行转换。10 个产品单元为:葡萄酒,啤酒,白酒,黄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果酒,露酒,食用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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