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 新办 (见表5.1.1)
申请人首次申请小麦粉等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小麦粉等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5.1.2.1)
如迁址;②改(扩)建;③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④增加申证单元;⑤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⑥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重新生产加工的;⑦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⑧企业改制、重组等。
5.1.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申请人在已获证产品的申证单元内增加品种的(见表5.1.2.2)
5.1.3 补领证书(见表5.1.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的。
5.1.4 期满换证(见表5.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原证书不一致时,应同时符合变更相关要求。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小麦粉等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 新办
表5.1.1 新办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根据表4.1.2核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产品政策调整;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3 | 生产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要求意见明确。 (3)意见应是现行有效的。 |
4 | 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环保文件是指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验收批复和年度环保达标证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仅需提供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 (3)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
5* | 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2)经主管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备案应在有效期内。 |
6* | 北京市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书或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 (4)内容明确,有“该产品或企业或建设时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3、当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申证单元时,提交上述材料份数为2×申证单元数。 |
表5.1.2 .1变更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根据表4.1.2核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产品政策调整;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只填写变更内容,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3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4 | 生产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要求意见明确。 (3)意见应是现行有效的。 |
5 | 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环保文件是指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和年度环保达标证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仅需提供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 (3)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
6* | 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经主管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2)备案应在有效期内。 |
7* | 北京市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书或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 (3)内容明确,有“该产品或企业或建设时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 |
8*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2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9* |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1)与原件一致;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3)同时因政府的规划,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时,还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3、当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申证单元时,提交上述材料份数为2×申证单元数。 |
表5.1.2.2变更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根据表4.1.2核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产品政策调整;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只填写变更内容,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3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
5* |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
6*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2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3、当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申证单元时,提交上述材料份数为2×申证单元数。 |
表5.1.3补领证书
(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2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查看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2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
表5.1.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原证书不一致时,应同时符合变更相关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根据表4.1.2核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产品政策调整;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3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4 | 生产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要求意见明确。 (3)意见应是现行有效的。 |
5 | 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环保文件是指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和年度环保达标证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仅需提供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 (3)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
6* | 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经主管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备案应在有效期内。 |
7* | 北京市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书或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 (4)内容明确,有“该产品或企业或建设时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 |
8*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2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9* |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1)与原件一致;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同时因政府的规划,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时,还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3、当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申证单元时,提交上述材料份数为2×申证单元数。 |
表5.1.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申请注销的原因 | 2份 | 原件 | (1)说明注销的原因;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2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2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2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