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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2013-04-09 34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可适用罚则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认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可适用罚则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 万元罚款。
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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