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第三部分“标识与销售”的有关规定,有机产品的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2)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3)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本条的监管执法可参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1 号)。
(5)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应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