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指南: 一、备案范围 (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是指出口企业自属基地、合同基地等所有用于出口的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 (二)实施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目录: 蔬菜(马铃薯、木薯、甜玉米、糯玉米除外)、食用菌、粮食及豆类(大麦、小麦、黑麦、玉米、大豆除外)、油籽油料类(油菜籽除外)、干坚果、籽仁类、茶叶、可可咖啡原料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 二、备案受理 初次申请时间:基地生产季节 年度审核时间:每年10月底之前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11房间 联系人:张炜 电话:58619740;辛攀 电话:58619067 三、备案要求 (一)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2.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3.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4.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5.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二)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1.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2.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3.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4.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5.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6.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7.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8.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三)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 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4.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5.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四)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 2.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3.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4.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四、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bjciq.gov.cn/的表格下载专区) 2.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3.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 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4.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6.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8.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时限 1.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将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2.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3.对材料齐全且现场考核合格的基地准予备案,同时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4.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当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应及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5.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6.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五、监督管理 (一)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业务执行部门按业务辖区对获得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基地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日常监管纪录参与年度审核。 (二)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1.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2.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3.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4.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5.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1.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2.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3.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4.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5.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6.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7.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9.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1.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