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指南: 一、名称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签发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不应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传染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四、实施机关 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办事处、卫检处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证。 (二)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经健康体检未发现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患有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不予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健康检查时间除外)。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每证10元,健康体检费用按当地规定由体检单位另行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