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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口商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办理指南

   2013-03-25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96
核心提示: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3-5项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0311-85980857;0311-859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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