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标 准 | |
整体场所要求 | 选址 | 必须远离危及食品安全的污染源,距粪坑、污水池、垃圾场、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完善。 | ||
加工 面积 |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规定,厨房加工操作间面积必须≥8平方米。 | |
流程 布局 | 加工场所与生活区严格分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紧密衔接,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有原料入口、成品出口、回收餐具入口,出菜与餐具回收通道分开。 | |
基本 场所 | 设置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必须按以下专间要求设置操作专间;配送餐单位配备有检验室;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详见附件) | |
建筑 材料 | 1.为固定、非简易建筑物,厨房主要设施不锈钢化。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设排水明沟,有栅盖,隔渣栅,沟内贴瓷片。 2.厨房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厨房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 |
辅助设施 | 采光 排风 |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食品暴露区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 2.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空调或排风扇等),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
三防、 废弃 物 | 1.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门、窗装配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设纱门、纱窗、门帘、空气幕等有效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扳,排水沟出口和排油烟风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防鼠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 2.应有放置废弃物的带盖子的垃圾桶,易清洁,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 |
洗手 消毒 设施 | 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3.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4.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 |
厕所 |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为水冲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出口处有洗手设施。 | |
更衣 | 更衣室与食品加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要求的洗手设施。 | |
食品普通处理区要求 | 粗加 工间 | 1.设肉类、水产、蔬菜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与加工的食品相适应,每个水池设独立的水龙头及排水管道,水池内径(长×宽×深)≥50厘米×50厘米×40厘米,高80厘米,并有明显标志(浸菜池、洗菜池、洗肉池、水产品清洗池等)。 2.配备易于清洗的带盖垃圾桶一个以上,并有明显标志。 3.应分设蔬菜与肉类食品原料切配台、用具并有明显标志。 4.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以防污染,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宜设置独立隔间。 |
烹调 间 | 1.烹调间应使用燃气,炉具上方应安装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2.设有半成品、配料、成品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做到标志明显、分开使用。 | |
洗消 间 |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应设有专用洗、刷、冲三个水池以上,采用化学消毒的,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水池大小同粗加工区,均做好相应标识(一洗、二消、三冲等),给排水设施要求同上。设清洗消毒和保洁区域),3000㎡以上应分设清洗消毒间和保洁间。 3.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配备足够容量的消毒及密闭式餐具保洁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配备带盖的垃圾桶一个以上,并有明显标志。 6.消毒、保洁间排水设置暗渠。 备注: A级单位须采用物理消毒(包括蒸气消毒柜、红外线消毒柜及洗碗机) | |
专间要求 | 配餐 间、 凉菜 间、 裱花 间、 沙律 间、 生食 水产 品、 集体 用餐 分装 备餐 间 | 1.设有独立密闭的专间,专间出入门能够自动关闭(双向弹簧门),并有通过式预进间,预进间内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采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式水龙头),进入配餐间安装双向弹簧门。加工经营面积在500m2以下的如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餐饮单位,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2.各类专间面积应≥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应分设有可开闭的食品传送窗及售饭窗口,大小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基准。 3.专间内应设空调(备餐间除外)、紫外线消毒灯、流动水池、工具消毒设施;凉菜(裱花)间设专用净水、冷藏设施。紫外线灯按1.5W/m3设置,应有反光罩,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4.配餐间内墙裙用瓷砖或防脱落易清洁材料铺设至顶部;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排水设置暗渠,地漏带水封。 注: 需配送异地分发者,应在烹调区侧设成品分发所需面积的备餐间(区)或在配餐间内分装。 |
其它项目设置 | 烘烤 糕点 间 | 1.依次应分设糕点制作间、烘烤间、凉冻区(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分装间和成品销售间,分装间的设置按专间要求进行。 2.糕点制作间的入口处设工作人员洗手更衣设施,间内应分别独立设置和面区、工具清洗区、蛋处理区,对应的区域设置专用的原料清洗水池、工具清洗水池、蛋清洗水池和相应操作台,设置专用冷藏设置和工具保洁柜。 3.烘烤间烤箱上方安装排烟气设施,烘烤间内要求贴浅色瓷片到顶,烘烤间排水设置暗渠。 4.凉冻区内设置密闭式凉冻纱柜,如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 |
| 5.成品销售间应紧挨糕点烘烤加工间旁设置,在烘烤间与销售场所之间设传递窗作为物流口。 6.全部使用半成品进行烤制的不需设原料仓及糕点制作间。 | |
烧烤 卤肉 间 | 1.应依次分设原料加工间、烘卤间、成品销售间,成品销售间如有切配应按专间要求设置。 2.原料加工间入口处设工作人员洗手更衣设施,间内分设工具清洗消毒区、原料粗加工区、腌制处理区;与其相对应的区域配置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的食品清洗水池和工具清洗水池、冷藏设备、风干纱门柜、操作台、辅料存放柜。 3.烧卤间内设烤炉和排油烟和排风设施; 4.成品凉冻区(间)设密闭式凉冻纱柜。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吊顶。 | |
水果 区(间) | 1.适用于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设置。 2.应依次分设水果清洗区(间)、切配榨汁区(间)、成品存放区,设置专用冷藏设置。 | |
食 品 储存 | 原料 仓库 | 1.须设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宜分设主、副食仓库,食堂≤150㎡可分成主副食区域。仓库内应设存放食品原料隔离地面10CM以上的平台或货架。 2.有良好通风、防潮设施,必要时设置空调以防高温潮湿贮存。 3.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
冷藏 | 1.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识(生品、半成品、成品、留样),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2.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3.集体供餐(含食堂)和承办重要活动和大型供餐的单位,应设专用留样冰箱。 | |
设备和工具 | 设备 与工 具 | 1.食品加工用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按合理流程摆放。 3.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制造。 4.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专间内的砧板宜使用塑胶材质,便于消毒、耐用防脱落 备注: A级和大型单位宜配置蔬菜农药残留等快速检测设备 |
运 输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如远程,车内宜设置符合条件的热藏或冷藏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并便于清洁。 | |
检 验 室 | 1.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应配备与产品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2.检验室能检查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等常规检验项目,配备专用冷藏设施; |
注:
1.上表中所示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或相对使用面积,“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粗加工、切配。
2.根据许可项目和实际需要,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粗加工;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烹调场所;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切配及备餐场所。
3.制作糕点、烧烤卤肉、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按要求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配餐、冷荤凉菜、 裱花、沙律、生食水产品、集体用餐分装备餐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各类专间要求必须设置为独立隔间,未在表中“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栏列出。
4.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专间、备餐场所)、准清洁操作区(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粗加工操作、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食品库房)。
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2版) 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2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