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餐等制品实施细则》; (四)《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细则》。 | ||||||||||||||||||
许可条件 |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另外还需要符合有关工业产品实施细则。 |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期内营业执照 (扫描件); 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扫描件); 4、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扫描件); 5、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6、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扫描件)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8、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9、申请期满换证企业须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及附本(产品明细)(原件扫描),到大厅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正副本及附本(原件)。 | ||||||||||||||||||
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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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说明 | 根据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文,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由总局实施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 ||||||||||||||||||
许可程序 | 本项目需经实地核查、发证检验,由区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组织实地核查,批准发证。 | ||||||||||||||||||
许可期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3个工作日 | ||||||||||||||||||
许可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 | ||||||||||||||||||
受理单位 | 政务服务中心 | ||||||||||||||||||
收费标准 |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综[2006]69号。 |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2、获证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3、《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4、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
联系电话 | 0771-5360200-163 | ||||||||||||||||||
联系地址 | 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星湖路22号 | ||||||||||||||||||
备注说明 | 1.扫描件为PDF格式,电子档为word格式电子文档。 2.所有材料均需现场纸质件确认。 3.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4.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