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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013-02-25 浙江省质量监督局691
核心提示:一、实施主体: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受理地点企业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受理时间工作日咨询渠道鄂鸿雁(A角),0571-

一、实施主体: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地点
 企业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受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渠道
 鄂鸿雁(A角),0571-85126137 周文君(B角),85026916

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zjbts.gov.cn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五、收费情况:
 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

2、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取消生产许可证公告费。

3、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七、申报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所需材料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下载地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食品生产监管—表格下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各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各市质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各市质监局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新设立企业现场核查完成后,市质监局将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材料报省质监局。

(四)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产品检验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向市质监局申请生产许可检验。市质监局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有关材料报省质监局,检验结论合格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六)公告 省质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九、监督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网上受理
 质监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zjbts.gov.cn:7005/WS/
 
网上查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查询中心—食品相关信息查询
 
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   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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