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通则(试行)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在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小作坊申请人生产加工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3.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不属于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组成审查组
负责小作坊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审查组织部门,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3.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3.4 审核申请资料
3.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各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3.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3.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现场条件的合规性。
3.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3.5.2 核查生产场所。主要核查场所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3.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贮存场所。主要核查各功能场所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3.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3.5.5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的合理性。
3.5.6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3.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3.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3.5.1~3.5.6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3.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3.9 判定原则及决定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共33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3个项目的审查结论全部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33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中未出现“不符合”但出现8个以下(含8个)“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在10日内完成对“基本符合”项的整改,整改到位的由许可机关予以确认并作出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33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中出现“不符合”、8个以上“基本符合”,或未出现“不符合”但出现8个以下(含8个)“基本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
3.10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3.11 意见反馈
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4.小作坊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4.1 样品抽取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小作坊,审查组要比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抽样基数和抽样量比照相应审查细则确定。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并有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同时,由抽样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所需时间。
4.2 选择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4.3样品送达
4.3.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3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4.3.2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4.4 样品接收
4.4.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4.4.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4.4.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4.5 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根据该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4.6 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4.7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5.本通则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证书式样;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证书副页;
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编号方法
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申请书
5、从业人员一览表;
6、设备、设施一览表
7、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8、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
10、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11、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书
12、不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书
13、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改进表
1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检验抽样单
15、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检验时间告知单。
附录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种类:
申证食品品种: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加工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4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一、 申请材料审核
序号 | 审查项目 | 判定标准 | 审查方法 | 审查结论 | 审查记录 |
1.1 |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 小作坊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要求,有相关管理制度,产品应有相关标准,无违法问题,符合;略有欠缺,基本符合;有违法问题或不能遵守法律法规,无管理制度,无执行标准,不符合。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 |
1.2 |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 达到规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符合。 | 查看文件 座谈了解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2) |
1.3 | 申请人应当制定对不符合情况的管理办法,对小作坊出现的各种不符合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符合;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但内容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3) |
1.4 | 申请人应具备所生产产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具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具有相关标准,符合; 缺少《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符合; 不具备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不符合。 | 查看标准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4) |
1.5 | 申请人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产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合理。 | 完全符合规定要求,符合;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5) |
1.6 | 应制定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符合; 采购管理制度制定的不够完善 ,基本符合; 无采购管理制度,不符合。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6) |
1.7 | 应制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行验证的制度。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 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标求,且索证索票齐全的,合格; 原辅料、包装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但索证索票不全的,基本符合; 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的或未索证索票的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7) |
1.8 | 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 | 采购、使用、销售台帐齐全、填写完整、真实的,符合; 有欠缺的,基本符合;无台帐记录的,不符合。 | 查看台帐查看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8) |
1.9 | 生产加工人员能掌握相关技术文件(工艺规程等),并能正确熟练操作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无传染性疾病。 | 生产操作人员能看懂有关技术文件,能正确进行生产操作,具有健康证明,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以上几个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证明 座谈了解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9) |
1.10 | 申请人应制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 符合要求的,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不符合。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0) |
1.12 |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 变质食品按规定及时销毁处理,并留下相关记录,符合; 能及时处理,未留下记录,基本符合; 未及时处理或违规处理,不符合。 | 查看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1) |
二、生产场所核查
序号 | 审查项目 | 判定标准 | 审查方法 | 审查结论 | 审查记录 |
2.1 |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 各种污染源与厂区有足够距离,符合; 略有污染,但小作坊采取了防护措施,基本符合; 污染较重,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2) |
2.2 | 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 生活区、生产区分离或有有效隔离,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措施不完善,基本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无隔离或生产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坑式厕所距生产区25米以内,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3) |
2.3 | 生产场所垃圾应密闭式存放,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 符合规定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4) |
2.4 | 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的,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5) |
2.5 | 加工场所地面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壁和棚顶应采用 易清洁、防潮的涂料或装饰材料。 | 达到规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的,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6) |
2.6 | 生产车间或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人员穿戴工作衣帽进入生产车间,不在车间里吃喝,不佩带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 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7) |
2.7 |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品。 | 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8) |
2.8 |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 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9) |
2.9 | 应具备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 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0) |
2.10 |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 | 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1) |
2.11 | 生产设备、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生食区与熟食区应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 生产设备、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前后衔接,无交叉污染,符合; 生产设备、工艺布局不太合理,略有交叉,基本符合; 生产设备、工艺相互交叉污染,不符合。 | 查看文件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2) |
2.12 | 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 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有防护装置,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3) |
2.13 | 食品如需包装,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 使用的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使用有证产品,符合;略有欠缺,基本符合;所用包材和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不符合。 | 查看文件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4) |
2.14 |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 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有关规定,散装食品在容器或大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符合; 略有欠缺的,基本符合; 缺失大部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5) |
2.15 |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注产品的销售范围。 | 明示销售范围,且未超范围销售的,符合; 未明示销售范围,但未超范围销售的,基本符合; 未明示销售范围,且超范围销售的,不符合。 | 现场查看 查看记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6) |
2.16 | 原料、成品等的贮存场所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 贮存场所符合要求,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7) |
2.17 | 贮存场所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 贮存场所存放的物品保存良好,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符合; 保存一般,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基本符合; 保存不好,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8) |
2.18 | 申请人必需具备满足小作坊的生产设备,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的,符合; 个别设备需要完善,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符合。 | 现场查看 核对设备清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9) |
2.19 |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 完全符合规定,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料符合规定,但与食品的接触面偶有微小焊疤、裂缝等情况,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 | 现场查验 查阅材料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0) |
2.20 |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 达到规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验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1) |
2.21 |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保养良好,使用前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符合;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基本符合; 存在严重不足,不符合。 | 现场查验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2) |
2.22 |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 达到规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验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3)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小作坊审查通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