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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办事规程指南

   2013-02-18 国家质检总局253
核心提示:办事流程: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一)发证范围1.食品生产许可范围2.

办事流程: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一)发证范围

1.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二)审批依据

1.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证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三)受理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

(五)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食品部
电话:010-58811495
E-MAIL:xkzspb@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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