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抽样及送样:
1 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和GB/T18088-2000《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或有关规程、标准及检验方法,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抽取代表性样品。
2 抽样
2.1 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
2.2 抽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应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人及抽样日期等,并完整、准确填写《抽, 采样凭证》。
3 送样
抽样完毕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填写《送样单》,并注明检验检疫项目,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
二、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方式:
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方式包括:
1 进口肠衣采取进口检验检疫与后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境外预检。
2出口肠衣采取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与对产品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
三、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复检是指: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四、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记录:
1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货物、包装及抽样情况、检验时间、地点、实验室检测报告、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 口岸查验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2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必须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名,原始记录须经官方兽医复核签字。记录应保存2年。
五、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理:
1 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 进口肠衣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作退回或
销毁处理。
出口肠衣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作不准出口处理。
3 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及时上报。
六、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内容:
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安全、卫生、规格、数重量、包装、标签、标记及唛头等法定检验检疫项目。
七、 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
1 实验室检测按照《送样单》注明的检测项目或附录二所列相关标准进行。
2 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检测完毕,出具《检测报告》和做好检测记录。
八、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 进口肠衣
1.1 检验检疫人员应及时对肠衣及其运输工具、卸货场所、仓库等实施监督查验。对可能受污染的装运肠衣产品的外包装及集装箱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进口肠衣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1.2 现场检验检疫内容
1)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 重量、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包装、铅封号、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等是否相符。
2)查验包装:外包装上需有明显的中英文标签,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
3)查验产品:检查肠衣产品的感官特性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有无粪污等杂质。
4)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做好记录,并请货主或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摄像一并存档。
5)货证不相符的,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2 出口肠衣
2.1 出口肠衣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检验检疫人员到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验、监督管理和抽取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
2.2 现场检验检疫内容
1)核对货证:审核出口肠衣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与所有单证相符。审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感官特性和品质检验:按照GB/T7740《出口肠衣》、GB/T7741《出口盐渍肠衣检验方法》、SN0097-92《出口干制肠衣检验方法》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必要时,检验肠衣的规格、重量、数量等。
3)包装检验:包装物料要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4)根据需要,监督企业对出口肠衣产品、包装容器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封识、标志的管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执行。进口国对外包装标签有特殊要求的,须按进口国要求进行查验。
5)运输工具检验检疫:对装运出口肠衣的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和消毒处理。重点检查清洁卫生、虫害污染、异味等。
6)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凡规格、包装等项目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可凭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报检。
7)经返工整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得再次申请重检。
8)产品有明显安全、卫生(起靛、发臭、盐蚀、盐红)问题或有恶性杂质(毛发、鼠粪、蝇虫、金属等)的,不得申请重检。
3 口岸查验
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肠衣,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放行。超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的出口肠衣,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报检。
查验发现品质、包装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等情况,不准出口,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九、 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境肠衣的留样和样品管理工作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进出口肠衣检验检疫准备:
1 明确该批肠衣的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项目、方法及安排有资格的检验检疫人员;
2 做好抽样及检验检疫器具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