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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

   2013-02-19 中国绿色发展中心303
核心提示:附件1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续展工作,依据
附件1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续展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续展是指绿色生资企业在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期满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申请、审核和颁证工作,并被许可继续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续展综合审核和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续展申请材料的初审、现场检查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续展申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绿色生资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见附件)。
第五条  省绿办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完成初审,并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同时通知企业。
第六条  绿色生资管理员依据绿色生资有关规定进行逐项检查,并向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省绿办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初审合格的续展申请材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一并报送协会,同时进行存档。
第七条  协会收到省绿办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结论为“需补充材料的”,省绿办需在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协会。
第八条  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续展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
第九条  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续展审核结论,并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合格的,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后,由协会颁发证书,证书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
第十二条  初审、现场检查和综合审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续展的,再行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时,按初次申请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1-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安全性资料,包括毒理试验报告、杂质(主要重金属)限量、卫生指标(大肠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产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应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种类(拉丁种、属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已获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种可免于提供。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外购肥料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田间试验效果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药的《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外购原药和助剂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同类不同剂型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农业部公告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毒理等试验报告;农药残留试验报告和环境影响试验报告复印件。若无,说明理由。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3: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证》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处于监测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和该产品的《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
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
(八)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原料需加工的,也须提供以上材料,若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协议和管理制度;
(九)产品原料需外购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复合维生素产品要提交标签原件;进口原料需提交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十)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二)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五)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食品添加剂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四)复合食品添加剂提交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
(八)外购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二)产品应用效果试验报告复印件;
(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五)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兽药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产品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和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新兽药提供);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注册商标的,说明情况;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企业管理手册;
(十一)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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