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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2013-02-2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74
核心提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食品处二、责任人食品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

食品处

二、责任人

食品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

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分别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食品生产许可责任人包括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A、B角)、现场审核员等。

三、依   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四、申办条件

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一式三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一式三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7、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一式三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1、申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的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2、受理:主办人(协办人)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3、专家核查和产品检验:(1)由受理部门派观察员监督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2)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省质监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参加复检的人员在复检报告上签字,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3)受理部门对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统一上报省局食品处。(4)现场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由总局或省局食品处处务会议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决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食品处处务会议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七、办理时限

1、受理期限为5日;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专家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3、在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查费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程序流程图
见附件: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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