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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5-03-11 797
核心提示:(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所有以谷物、薯类或

 

(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所有以谷物、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油炸或挤压等方式膨化而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酥松度的食品。主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类。如炸薯片、虾条、虾球、米饼等。膨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膨化食品。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2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膨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并且要求车间和库房内卫生清洁、无蚊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焙烤型(1)蒸练机;(2)成型机;(3)干燥机;(4)烘烤机;(5)包装机。
2.油炸型(1)混料机;(2)蒸练机;(3)成型机;(4)干燥机;(5)油炸机;(6)包装机。
3.挤压型(1)混料机;(2)挤压机;(3)成型机;(4)烘烤机;(5)包装机。
4.花色型
花色型膨化食品,根据其工艺类型(上色前的工序主要有焙烤型、挤压型、油炸型3种)应当具备焙烤型、油炸型或挤压型所必备的生产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膨化食品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符合QB2353-1998《膨化食品》、GB17401-1998《膨化食品卫生标准》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膨化食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膨化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无菌室;(三)烘箱;(四)培养箱;(五)灭菌锅。

六、检验项目
膨化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膨化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净含量 
3筛下物** 
4水分 
5脂肪* 
6氯化钠* 
7酸价*非油脂型膨化食品可不检此项
8过氧化值*
9羰基价*非油脂型膨化食品可不检此项
10黄曲霉毒素B1*以玉米为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此项目
11* 
12* 
13菌落总数 
14大肠菌群 
15致病菌* 
16食品添加剂*该项目按实际添加情况确定是否检验
17标签 * 

注:致病菌指沙门氏菌、致贺氏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4kg(至少含有30个最小包装,以满足净含量的测定,不足时可以增加样品抽取量),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2kg,送检验机构,1份检验,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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