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1997)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及其来源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进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是规范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宁夏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2 清真 清真(HALAL)就是伊斯兰教法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3 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HALAL FOOD)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4 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禁忌成分是指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饮食安全,符合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4.2 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本标准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4.3 本标准为争取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的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食品许可证》)。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 应当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 生产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当有穆斯林。 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宁夏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申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法定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当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当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宁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中心检验合格。 5.11 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 6.1 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饮食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 6.1.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6.1.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 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 产品 7.1.1 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 所生产的食品不得涉嫌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 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不得饲养猪类; b)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40天净化饲养。 7.2.2 屠宰: a)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屠宰人员应当是2名以上熟悉伊斯兰屠宰规范并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动物应当是活的或屠宰前认定是活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头朝南、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屠宰应当按照穆斯林的规范程序进行:1)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2)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3)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1)让动物感到恐惧;2)悬挂屠宰;3)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4)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2.3 清真食品加工 a)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b)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获得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标志。 c)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物品。 d)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e)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原料进行加工,所使用的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较大影响或潜在危害。 f)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剂。 g)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8.1 计量设备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8.2 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穆斯林的有关规范。 8.3 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违反穆斯林规约或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内容;也不得使用“太斯米”、“清真言”或来自《古兰经》、“圣训”的语句样式的内容。 8.4 包装物应在显著位置印制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编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标识和编号,并应当符合GB7718规定。 8.5 在包装物上一般使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或进口国文字。 8.6 为防止清真食品污染,其运输、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6.1 运输与存储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 8.6.2 大型综合性的运输存储经营企业应保障所存储、运输、经营的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离的隔离,运输设备在每次运输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规范程序清洗。
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执行程序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宁夏伊斯兰教协会、宁夏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宁夏大学清真产业发展研究所、宁夏人民出版社、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金福来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凤霞、 李自然、 王永亮、 李德宽 、马成才、 王生军、 牛莉、 王岳坤、 李艳萍、 龚卫红、张洪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