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包括边销茶。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2个,茶叶、边销茶。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品种,即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边销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边销茶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边销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
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401。
边销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边销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为原料,经过蒸压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销售的茶叶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茶叶原料-筛切拼堆-(渥堆)-蒸压成型-干燥-边销茶(紧压茶)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茶叶原料:加工原料的鲜叶在生长过程中易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造成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修剪叶落地摊放,易使原料夹杂物增加,造成非茶类夹杂物、总灰分及重金属含量超标;原料选择不当或过份粗老,易造成氟含量过高。
2. 加工过程:厂房设施及加工设备简陋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品质;管理不当或卫生条件差易造成非茶类夹杂物、总灰分及茶梗超标。
3. 仓储、运输过程:易受设备、包装物、场所和人员行为的污染;通风不畅会影响产品品质和卫生状况。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加工管理、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生产场所内不得有家禽等其他动物
2. 加工车间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10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所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一次。
3. 锅炉间应单独设置,蒸汽管道设置应合理。应有单独存放燃料的场所,有防止燃煤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4. 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它物品。茶叶仓库内应有通风、消防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边销茶(紧压茶)生产必须具备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GB/T 9833.1《紧压茶 花砖茶》,GB/T 9833.2《紧压茶 黑砖茶》,GB/T 9833.3《紧压茶 茯砖茶》,GB/T 9833.4《紧压茶 康砖茶》,GB/T 9833.5《紧压茶 沱茶》,GB/T 9833.6《紧压茶 紧茶》,GB/T 9833.7《紧压茶 金尖茶》,GB/T 9833.8《紧压茶 米砖茶》,GB/T 9833.9《紧压茶 青砖茶》,GB 19965《砖茶氟含量》;相关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茶叶原料必须符合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非茶类夹杂物;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二)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符合相关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感官品质检验:应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评茶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茶器;计时器等),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
2. 水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3. 总灰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高温电炉(温控:525±25℃)、瓷质坩埚、干燥器等,
4. 净含量检验:应有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过计量鉴定的天平或秤。
5. 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天平或秤。
七、检验项目
边销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检验 | 监督检验 | 出厂检验 | 备 注 |
1 | 标签 | √ | √ | 预包装产品按GB7718的规定进行检验 | |
2 | 净含量 | √ | √ | √ | |
3 | 感官品质 | √ | √ | √ | |
4 | 水分 | √ | √ | √ | |
5 | 总灰分 | √ | √ | √ | |
6 | 水浸出物 | √ | * | ||
7 | 茶梗 | √ | √ | √ | |
8 | 非茶类夹杂物 | √ | √ | √ | |
9 | 铅 | √ | √ | * | |
10 | 稀土总量 | √ | √ | * | |
11 | 六六六总量 | √ | √ | * | |
12 | 滴滴涕总量 | √ | √ | * | |
13 | 顺式氰戊菊酯 | √ | √ | * | |
14 | 氟氰戊菊酯 | √ | √ | * | |
15 | 氯氰菊酯 | √ | √ | * | |
16 | 溴氰菊酯 | √ | √ | * | |
17 | 氯菊酯 | √ | √ | * | |
18 | 乙酰甲胺磷 | √ | √ | * | |
19 | 杀螟硫磷 | √ | √ | * | |
20 | 氟 | √ | √ | * | |
21 |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它项目 | √ | √ | * |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包装、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4kg(不少于2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样品应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 边销茶产品不允许分装。
2. 在对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和边销茶工作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
3. 承担茶叶感官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特有工种“评茶员”的职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4. 边销茶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