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损失,并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分级控制,快速反应,保障安全。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涉及2个以上省份普遍范围;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事件危害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产品数占同类获证产品数的30%以上,且该行业属于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4)国家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严重社会影响;
(5)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3 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产品数占同类获证产品数的5%以上;
(4)省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较大社会影响;
(5)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业投入品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产品数为同类获证产品数的5%以下;
(4)企业或消费者予以反映,尚未形成群体性影响;
(5)省内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抽查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信息已在小范围内通报。
(6)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3.1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当事件仅限于无公害农产品范畴内,指挥机构可主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相关人员行使职责;当事件仅限于绿色食品范畴内时,指挥机构可主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相关人员行使职责。
组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
副组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副主任
成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各处室负责人
3.2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标志管理处分别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
3.3 地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地方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绿办应设立地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为:为预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并为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 技术支持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将获证产品纳入例行监测范畴,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分别负责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日常监测工作,一方面在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获证产品年度抽检和临时抽检,及时掌握获证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及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随时监测各部委相关公开信息、汇总地方工作机构监测信息及关注国内外动(植)疫情通报信息快速作出反应;地方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绿办要加强监管力度,主动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产品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2 预警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绿办应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隐患。
4.3.1 责任报告单位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获证企业;
(2)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各级绿办;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
4.3.2 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3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4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5 总结报告
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1)事件发生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全体会议对事件进行核实,并迅速将相关情况向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司局报告。
(2)服从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核查事件涉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相关资料,开通与事故发生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绿办的联系,综合分析和评价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处置建议向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4)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向各省(市)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绿办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事态发展。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在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参加和指导现场救援。
(6)根据事件性质,及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7)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司局汇报。
5.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1)事件发生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核实和评估,制定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对事件涉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3)迅速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绿办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4)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向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司局报告。
(5)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向各省(市)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绿办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事态发展。
(6)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专家建议,从技术层面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并指导现场应急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8)根据现场事件实际情况,及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9)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司局汇报。
5.3 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1)事件发生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
(2)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3)通知相关地方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对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应急工作提出要求。
(4)督促相关地方工作机构赴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地方工作机构的调查报告,及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向各省(市)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绿办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加强对获证同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6)加强与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联系,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结合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的建议,及时给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
(7)将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置结果及时向农业部相关司局报告。
5.4 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1)事件发生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尽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并全面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3)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将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引导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4)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的技术难点,并通过咨询专家,给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根据对事件性质的调查,及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6)及时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农业部相关司局报告。
5.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5 应急终止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相关省(市)工作机构可提出终止建议,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可由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6 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相关省(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同时,对在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与地方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绿办之间,以及与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人员保障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6.3 资金保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地方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绿办应积极筹集资金,用于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4 技术保障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给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要积极开展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平台;注意发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在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5 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7 附则
7.1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联系电话:62133119;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联系电话:62191409。
7.2 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所认证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