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征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本标识含义、懂得如何使用并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务请在征订和使用标识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及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标识简介
(一)标志图案涵义
标志图案(见样标)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二)标识的种类、规格、尺寸、单价及起订量
标识 种类 | 规格 | 尺寸(mm) | 单价(元) | 起订量 (万枚) | 标识应用范围 |
刮开式纸质标识 | 1号 | 19×25 | 0.02 | 8 | 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 |
2号 | 24×32 | 0.035 | 4 | ||
3号 | 36×48 | 0.055 | 2 | ||
锁扣 标识 | 个 | 吊牌20×30 扣带2×150 | 0.055 | 1 | 主要应用于鲜活类无公害农产品 |
捆扎带标识 | 米 | 1000×12 | 0.22 | 2400米 | 用于需要进行捆扎的无公害农产品上 |
揭露式纸质标 识 | 1号 | 10(直径) | 0.008 | 22 | 可直接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 |
2号 | 15(直径) | 0.011 | 11 | ||
3号 | 20(直径) | 0.02 | 7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3 | ||
5号 | 60(直径) | 0.15 | 0.7 | ||
揭露式塑质标 识 | 2号 | 15(直径) | 0.011 | 11 | 加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内包装上或产品外包装上 |
3号 | 20(直径) | 0.02 | 7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3 | ||
5号 | 60(直径) | 0.15 | 0.7 |
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该标志的使用是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标识的防伪及查询功能
标识除采用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刮开标识的表面涂层或在标识的揭露层可以看到16位防伪数码,通过输入此防伪数码查询,不但能辨别标识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标识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部门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查询。
1.全国统一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四网合一的手机短信查询,短信查询号码为1066958878。
将16位防伪数码依次从左至右输入,发送到1066958878,以上短信息发出后,约3秒钟左右,发送的手机会收到以下回复信息:
您所查询的是xx公司(企业)生产的XX牌XX产品,已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注:全国统一手机短信查询,移动用户、联通用户、小灵通用户均发送到同一号码,短信查询号码1066958878,网络覆盖全国,只有吉林省的小灵通用户没有开通。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内均可查询。
2.通过互联网查询
登陆http://www.aqsc.gov.cn的防伪查询栏目,在防伪标识查询框内输入16位产品数码,确认无误后按“查询”键,即可迅速得到查询结果,数码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内均可查询。
注:请在收到标识后进行防伪数码抽样查询,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联系方式见后)。
二、标识的征订与发放
凡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使用标识,并填写《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有以下两种征订方式:
一是填写征订使用说明中的附表;
二是网上征订,登陆http://www.aqsc.gov.cn的监督管理栏目,点击“标识使用征订表网上填报”进行填写。
三、标识的运输
我中心采用中国邮政包裹邮寄和铁路中铁快运方式来进行标识的运输工作,使用中铁快运方式运输的要注明所到的铁路站名。标识的运输采取运费预付方式,即收货方随标识款提前预付全部运输费用,预付的运费的标准为标识货款总金额的4%,其中包含1%的包裹投保费用,标识如有丢失我中心作为托运人可协助投保人(标识使用方)向承运方追偿。
标识自行提取的,不需支付运费和投保费。
四、标识的使用
(一)范围和期限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二)注意事项
1.标识忌揉搓,忌雨忌晒,应放在通风、干燥、室温环境中保管。
2.揭露式标识粘贴稳定后,方可达到设计的揭显效果。
3.标识只能在标识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未按规定使用标识的,造成查询错误,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五、标识使用者的使用管理
标识使用者应当建立标识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以备后查。
六、标识的监督、检查、处罚和举报
(一)标识的使用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标识使用权。
(二)任何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本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七、标识与证书的关系及证书管理规定
(一)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准予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二) 证书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 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要求,重新办理。
(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独立或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和鉴定。
(五) 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其证书使用,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2、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六) 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撤销其证书使用:
1、擅自扩大标识使用范围的;
2、未按认证产品数量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
3、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
4、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的;
5、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八、本说明及使用规定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征订单位情况 | 企业名称 | |||||||||||||||
产品名称 | 证书编号 | |||||||||||||||
销售渠道 | 超市□ 专卖店(柜)□ 农贸市场□ 出口贸易□ | |||||||||||||||
标识 种类 | 规格 | 尺寸(mm) | 单价(元) | 数量(万枚) | 粘贴附着物 | 包装规格(说明) | 金额 (元) | |||||||||
产品 | 包装 | |||||||||||||||
刮开式纸质标识 | 1号 | 19×25 | 0.02 | |||||||||||||
2号 | 24×32 | 0.035 | ||||||||||||||
3号 | 36×48 | 0.055 | ||||||||||||||
锁扣 标识 | 个 | 吊牌20×30 扣带2×150 | 0.055 | |||||||||||||
捆扎带标识 | 米 | 1000×12 | 0.22 | |||||||||||||
揭露式纸质标 识 | 1号 | 10(直径) | 0.008 | |||||||||||||
2号 | 15(直径) | 0.011 | ||||||||||||||
3号 | 20(直径) | 0.02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
5号 | 60(直径) | 0.15 | ||||||||||||||
揭露式塑质标 识 | 2号 | 15(直径) | 0.011 | |||||||||||||
3号 | 20(直径) | 0.02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
5号 | 60(直径) | 0.15 | ||||||||||||||
合计金额(标识款合计×1.04) | ||||||||||||||||
收 货 方 | 名 称 | |||||||||||||||
地 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手 机 | e-mail | |||||||||||||||
运输 方式 | 邮寄□ 中铁快运□ 自提□ | 运输 说明 |
征订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填表说明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使用本标识的,均需填写本征订表(征订表可复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详细,并加盖公章。
一、“征订单位情况”栏的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须准确填写。“产品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和“年产量”要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一致,销售渠道”栏是指加贴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后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在相对应项的方框内划“√”,可以多选。
二、“标识使用情况”栏中:
1、“粘贴附着物”栏:是指标识在确定直接粘贴于无公害农产品上或粘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后,在“产品”和/或“包装”对应栏划“√”。
2、“产品包装规格”栏:如标识确定粘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的,须注明其产品的包装规格。如:XX克/箱、XX克/袋等。
3、“金额”栏:“单价”ד数量”得出此种规格尺寸标识的金额。
4、“合计金额”栏:为各规格标识“金额”的总和×1.04,包含3%的邮寄费和1%的保价费。
自行提取标识的征订人不需支付运费和投保费,合计金额即为各规格标识款金额总和。
三、“收货方”栏须准确填写。收货方可与征订方不同名同址,其只作为我中心发货时的依据。
四、“运输方式“栏:标识使用方如有特殊要求可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特殊情况可在“运输说明”栏中注明,写不下可附页。
五、标识征订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填报《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并电汇预付标识全款、邮寄费及保价费。填报内容务必字迹工整、内容详细,并加盖公章;电汇时务必注明汇款用途:即“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款”。我中心接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和汇款后即印发标识。为避免延误时间,可将《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和电汇凭证及时传真至我中心(严禁用邮政汇款给个人户名),在网上填写《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的企业也必须将电汇凭证及时传真至我中心。
六、我中心的联系方法及汇款方式
单位名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409室
邮 编:100081
联 系 人:孙丽娜、杨玲、张锋、张会员;
电 话:010-62131998 传真:010-62191445
E-mail: yangling@agri.gov.cn
zhangfeng@agri.gov.cn
开户名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
联 行 号:39841
银行帐号:050601040009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