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财产。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7.5.5 产品防护
组织应在产品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对其提供防护,以保持符合要求。适用时,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以上标准条款文本
与2000版标准的对比:
标号 | 2008版内容 | 2000版内容 | 注释 |
7.5.4第三段 | 组织应向顾客报告 | 应报告顾客 | 修改 |
注 | 和个人信息 | 增加 | |
7.5.5 | 组织应在产品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对其提供防护,以保持符合要求。适用时,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 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组织应针对产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 修改 |
顾客财产包括顾客提供原材料零配件、知识产品、图样、设备,服务业包括服务过程中顾客衣物、车辆、存单和个人的信息资料等。
控制顾客财产组织应对其进行标识、验证、保护和维护,当出现问题时应作好记录并报告顾客作出处理。顾客的财产如不能纳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必要的控制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顾客要求的实现。
产品防护应从产品接收,制作放行和交付所有阶段中,采取措施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以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产品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