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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食品安全管理--基于ISO22000的食品召回

   2011-06-17 万泰认证887
核心提示:产品召回是指按照所要求的一定的程序,由缺陷或瑕疵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保等问题的缺陷的

产品召回是指按照所要求的一定的程序,由缺陷或瑕疵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保等问题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消费者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或瑕疵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或瑕疵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产品缺陷或瑕疵的过程。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同样,对食品召回而言,ISO22000:DIS提出了召回的对象是“不安全的不合格品不在组织控制范围内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并启动召回”,召回的是交付的被确定为不安全的批次终产品。

    维护公共安全,是一个成熟企业所做的必然选择。尽管召回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成本付出,然而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实施召回,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反而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诚实守信的美名。 公共安全至上,是召回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源动力。对于这样一个新鲜事物,无论是召回的具体实施者--企业,还是召回的监督管理者--政府,都要经历一个磨合期。但是只要遵守公共安全至上的准则,我们有理由相信召回的成功实施将为消费者编织一张安全网,为企业打造一块诚信牌,为政府形象增添一抹新亮色。

    一、产品召回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缺陷产品及时召回是企业明智的选择。刻意回避缺陷产品的召回,无疑把潜在的用户群对企业、品牌、产品的信任拱手让出,同时,它还很可能要为此付出比召回高得多的代价。所幸我们的产品召回已走出了第一步:2004年,对国家监督抽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消费者可以对所公布收回名单中所列规格型号的产品,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退货;销售者可向生产者提出退货。同时,还要求有关生产企业限期收回本次公布名单中列出的已出厂、销售的产品,经销企业要将这些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对国内食品组织而言,普遍存在规模小、加工工艺落后、基础设施先天及投入不足,食品组织食品安全保证能力不足,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社会总体诚信机制的缺乏在食品行业的表现尤为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对政府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难度。食品的召回对中国食品行业而言似乎是比较遥远和陌生的。国内企业在产品召回策略上有两种倾向:一是企业本身没有产品召回的主动性。一旦发生产品召回,对企业来说,即意味着经济损失。对很多还没有做大做强甚至还是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召回的费用很大,而且信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再加之中国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差,所以这些企业多采取欲盖弥彰,瞒天过海的策略,能逃避就逃避,能掩盖就掩盖。二是中国企业普遍缺乏产品召回的技巧和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即使万不得已召回,也是极为被动,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和引导公众、媒体和用户,任由负面舆论、猜测漫天飞。

    二、食品召回的必要性

    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是中国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必然要求。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疑给生产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一旦出现被召回的情况对厂商的影响是巨大的,明智的厂商必然强化自己的产品质量。实施产品召回制度,将把那些质量差、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问题产品逐出市场。实施产品召回制度,还可以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不法厂商无立足之地,把缺陷产品驱逐出市场。因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净化我国市场环境。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召回也意味着信用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产品,或多或少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不足,企业一旦发现问题,只有积极主动地“召回”,并向消费者说明白、讲清楚,认真进行整改,相信不仅会得到消费者的理解,而且还会得到全社会和消费者的肯定和赞扬,留下一个诚实守信的美名,从而使企业获得潜在和无形的利益,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市场。

    食品的召回是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食品召回是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国际惯例。召回的要求既是针对国内食品生产经营组织,同样适用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食品。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在国内,由于没有召回制,生产厂商缺乏对产品质量意识的足够重视,急功近利,不注意产品质量的提高,甚至将市场作为产品的检测场、试验场,在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急于投入市场,产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即使在发生了事故之后,许多厂商仍旧百般推脱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如果建立了召回制度,就会迫使厂商不断修改设计,提高质量,弥补产品的内在缺陷,加强食品基础设施的建设,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式加工产品。这自然会促进我国食品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提高生产加工水平,使产品技术水平得以提高。由于消费者在食品交易过程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将是对其权益的有力保障。就进口产品而言,如果召回制度不建立,境外食品在国内市场上将不受约束,类似曾经出现的召回只在其他国家实施,而遗漏中国市场的情况可能还会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将不能避免,这对中国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三、食品召回的条件

    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即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ISO9000:2000对缺陷的定义为“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认为,“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存在缺陷。英国的1978年《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通常有权期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着缺陷。”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认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照ISO22000:DIS 7.9.3条的规定,“在超出关键限值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应按7.9.4潜在不安全产品要求进行处理。对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根据不合格原因和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价,并在必要时按7.9.4的要求进行处理。评价应予记录。”ISO9000:2000对“不合格”的定义为“未满足要求”,对“要求”的定义为“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ISO22000:DIS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进行制备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消费者的保证。”因此,偏离关键限值和操作性前提方案的生产条件下都是体系范畴的过程不合格,但是过程的不合格并非一定导致产品的不合格,不合格品也不等于潜在不安全产品,只有偏离关键限值或某些偏离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才是潜在不安全产品,潜在不安全产品也不等于不安全产品,是否属于安全产品需要依据其特定的预期用途进行安全性评价来确定。需要召回的是不在组织控制范围内的不安全批次终产品。因此可能会出现“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或“合格的不安全食品”,合格与否主要基于产品质量范畴,而安全与否主要基于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而言。

    四、食品召回的分类

    食品召回的主要目的在于尽快停止有问题食品的流通和销售,通知公众和有关管理机构,以及将有问题的食品迅速地撤出市场。根据召回范围的不同,食品回收可分为三种级别:(1)批发级别回收:如对批发商、流通中心和进口商手中的食品进行回收。(2)零售级别回收:如对超市、杂货店、医院、餐馆和其它大的餐饮店、体育馆、零售渠道如外卖店和保健食品商店等的食品进行回收。(3)消费者级别回收:对消费者手中的食品进行回收。导致采取这种回收的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最为严重,成本最高,这种回收也最彻底。   
      根据缺陷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的评估,可分为:一级召回——针对那些有极大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如存在肉毒梭状芽胞杆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氏菌、有毒化学物和有害外来物尸体的食品,以及存在严重缺陷、已经构成潜在健康风险如未进行正确标注或者掺假的食品;二级召回——针对那些有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或者很大可能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食品所进行的召回;三级召回——针对那些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可能性极小、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不可能引起伤害和疾病,只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品召回,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标识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但该产品上却没有标明的食品。对于存在质量缺陷、但尚未构成潜在健康风险的食品,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回收的食品,可以进行撤回(withdrawal)。例如食品生产商定期撤回超过保存期或保质期的食品,就不属于食品召回的范畴。

    根据召回的方式可分为主动召回与强制召回,通过7.6.4关键控制点的监控,8.2监视和测量,8.3.2基于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中依据终产品的测试进行验证,8.4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等环节发现不安全食品,或通过开展“用户满意程度”调查活动或其他方式等外部沟通发现不安全食品,主动对某种产品进行召回,当厂商恶意隐瞒不安全食品、拒不采取纠正措施时,由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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