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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11-05-12 质检总局705
核心提示: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啤酒生产许可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国质检监〔2004〕557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啤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啤酒,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糖化→发酵→滤酒→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控制。
2.添加剂的控制。
3.清洗剂、杀菌剂的控制。
4.工艺(卫生)要求的控制。
5.啤酒瓶的质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原辅料的贮运过程中,出现污染。
2.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添加量超标。
3.清洗剂、杀菌剂等在啤酒中存在残留。
4.在啤酒生产中,清洗过程和杀菌过程不符合要求。
5.啤酒瓶的质量以及啤酒瓶的刷洗过程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啤酒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高、水源充足的地区。厂区应设绿化带,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2.糖化设备;3.糊化设备;4.麦汁过滤设备;5.煮沸设备;6.回旋沉淀设备;7.麦汁冷却设备;8.酵母扩培设备;9.发酵罐;10.啤酒澄清设备;11.清酒罐;12.灌装设备;13.杀菌设备(熟啤酒应具备);14.无菌过滤和无菌包装设备(生啤酒应具备)。
生啤酒的生产还应有全面的生产过程无菌控制。
特种啤酒的生产应有与特种啤酒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冰啤酒的生产应有冰晶化处理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4927-2001《啤酒》;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GB4544-1996《 啤酒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啤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麦芽应符合QB1686-1993《啤酒麦芽》的规定;大米应符合GB1354-1986《大米》的规定;啤酒花应符合QB/T3770.1-1999《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的规定;啤酒瓶应符合GB4544-1996 《啤酒瓶》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浊度计;(三)色度计;(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计;(六)CO2测定仪;(七)灭菌锅;(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酸度计;(十二)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0.5℃。
检验设备中(七)、(八)、(九)、(十)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检验。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2
净含量负偏差



 
3
外观透明度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4
浊度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5
泡沫形态



 
6
泡持性



对桶装(鲜、生、熟)的啤酒不要求
7
香气和口味



 
8
酒精度



 
9
原麦汁浓度



 
10
总酸



 
11
二氧化碳



大桶包装的鲜啤酒可不检此项目
12
双乙酰



对浓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13
蔗糖转化酶活性



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14
真正发酵度



仅对干啤酒有要求
15
菌落总数


*
对生、鲜啤酒不要求
16
大肠菌群



适用鲜啤酒
*
适用鲜啤酒以外的啤酒
17



*
 
18
甲醛


*
 
19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0
标签


  

注:1.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啤酒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应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甲醛、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负偏差、包装、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实际)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生啤酒及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和双乙酰。
3.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项目和严重瑕疵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三)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或只有1项一般瑕疵项目不符合规定且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2.其他情况均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每个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听、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箱。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24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32瓶、听。桶装啤酒的抽样数量为2桶。所抽样品1/2用于检验,1/2用于备查。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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