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①以花生仁为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榄油为例(冷榨):
低温冷压榨→ 倾析 离心分离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
离心倾析 → 离心分离
⑵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芝麻为例: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 振荡分油 → 芝麻油
2. 油脂精炼
化学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水化)→脱酸(碱炼)→脱色→脱臭→成品油
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 油脂的深加工工艺(包括油脂的氢化,酯交换,分提等)
⑴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①干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②溶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橄榄油:选取原料、低温冷压榨。
棕榈(仁)油:分提工艺。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酸值(酸价)超标;2. 过氧化值超标;3. 溶剂残留量超标;4.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需要破碎时);(3)软化设备(需要软化时);(4)轧胚设备(需要轧胚时);(5)蒸炒设备(需要蒸炒时);(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时);(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 采用水代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
4.油脂精炼设备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5. 油脂分提工艺设备
(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
6. 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
(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T8233-1987《芝麻油》;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色泽 | √ | √ | √ | |
2 | 气味、滋味 | √ | √ | √ | |
3 | 透明度 | √ | √ | √ | |
4 | 水分及挥发物 | √ | √ | ||
5 | 不溶性杂质(杂质) | √ | √ | ||
6 | 酸值(酸价) | √ | √ | √ | 橄榄油测定酸度 |
7 | 过氧化值 | √ | √ | √ | |
8 | 加热试验(280℃) | √ | √ | √ | |
9 | 含皂量 | √ | √ | ||
10 | 烟点 | √ | √ | ||
11 | 冷冻试验 | √ | √ | ||
12 | 溶剂残留量 | √ | √ | √ | 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 |
13 | 铅 | √ | √ | * | |
14 | 总砷 | √ | √ | * | |
15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16 |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 | √ | √ | * | 棉籽油 |
17 | 熔点 | √ | √ | √ | 棕榈(仁)油 |
18 | 抗氧化剂(BHA、BHT) | √ | √ | * | |
19 | 标签 | √ |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芝麻油单独抽样,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有半精炼、全精炼的品种,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对生产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又分装精炼油的企业,应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以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