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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试行)

   2009-06-08 734
核心提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GFDC)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加强对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续展认证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GFDC)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加强对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续展认证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程序。
1.2产品续展认证按本程序执行。
2 续展定义、条件
2.1续展是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期满,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出申请,经认证许可在该产品上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2 续展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2.1企业年度检查合格;
2.2.2企业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2.2.3产品(或原料)产地规模扩大或产地区域发生改变,如需进行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5个月前向委托管理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2.2.4企业应根据产品生产季节,合理安排续展申请时间,保证续展申请时有适于抽样检测的产品。

3 续展工作基本要求
3.1委托管理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2个月前向中心报送续展的有关材料。
3.2委托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绿色食品企业第三年度的年检工作和续展工作。
3.3因年检结论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自取消标志使用权后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再行申请时,不按续展处理,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执行。
3.4续展产品证书的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
4 续展申请
申请人向委托管理机构提交《绿色食品标志续展认证申请书》及
以下材料(以下统称续展申请材料):
(1) 保证续展产品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 经核准的证书复印件;
(3) 续展期的原料供应购销合同(包括公司与基地的协议或合同等);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 受理、文审
5.1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完成文审工作,向申请人发出《续展产品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5.2续展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5.3续展申请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该产品申请,再行申请时,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执行。
5.4续展申请材料合格,安排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
6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6.1续展认证检查与第三年度年检工作合并进行,由持有相应注册专业类别检查员证书的监管员(当监管员不具备条件时,由监管员和检查员共同实施)(2人或2人以上)依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赴现场逐项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向委托管理机构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6.2现场检查合格,安排产品抽样:
6.2.1第三年度中心抽检合格产品,免产品抽样检验。
6.2.2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验。
6.2.3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和封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抽样另行规定。
6.3申请人将已封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验费寄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
6.4年检和续展认证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7 环境监测
7.1经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确认,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范围、产地面积、产地环境质量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免予环境监测。
7.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范围、产地面积、产地环境质量任一项发生改变,符合免测条件的,免予环境监测。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委托管理机构自收到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对变化范围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7.3绿色食品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委托管理机构。
8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
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
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委托管理机构。
9 认证审核
9.1委托管理机构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续展有关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9.2中心认证处收到上述材料、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9.2.1审核结论为“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委托管理机构。申请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委托管理机构。
9.2.2审核结论为“需再行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委托管理机构。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9.2.3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该产品申请。再行申请时,不按续展处理,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执行。
9.3中心主任做出续展认证结论。
10 颁证
10.1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通知寄送续展认证申请人,并抄送委托管理机构。
10.2申请人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0.3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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