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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2008-04-01 527
核心提示:总 则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九、ISO14000省级示范区如符合条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创  建

    十、申请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应按ISO14001标准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建立运行监控机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区域内相关组织积极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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