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作为第三方认证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认证资料审核受理、现场审核、纠正措施及跟踪、认证审核报告、认证后的监督。
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提出认证申请,填写《HACCP体系认证申请书》。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所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其认证申请。认证文件资料的审核简称文审。文审是进行现场审核的基础。经资料初审可接受申请的,双方须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发放不予接受申请的通知书。
签订认证合同后,认证机构组建审核小组,进入资料技术审核阶段。文件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其符合性、系统性、充分性、适宜性、协调性进行的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赴企业进行初访,初步了解企业HACCP体系运作情况,为审核的可靠性收集信息。在文件资料审核、初访的基础上,编制HACCP体系现场审核计划。
审核组由组长、审核员、专业审核员组成,组内至少配备一名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成员。 审核组要参加企业的见面会,按计划或方案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现场观察、记录审查、提问 抽查等方法,应对现场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归结审核证据,沟通审核结果,编写认证审核报告。
审核结论包括三种情况:推荐认证通过;推迟认证通过;不推荐认证通过。
在HACCP的认证过程中,纠正措施一般有现场跟踪验证;对纠正措施的实施记录追踪检查;对纠正措施实施方案的跟踪。要求三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根据《认证机构实施HACCP质量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试行)》的规定,认证机构需每年组织全部体系进行一次复评,复评至少包括一次文件审查和一次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审核,通常为半年一次,监督企业实施HACCP体系。
2001年,按照国务院的授权,认证认可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HACCP体系认证工作实行了依法管理。2002年5月,我国强制性要求六类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即生产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及水产品的速冻食品、罐头产品的企业实施HACCP体系,这一要求标志着我国在食品企业应用HACCP体系进入了强制性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