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5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组建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每次评估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指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居民代表参加。
第四条 评估采用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应充分考察场所周边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以及场所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情况。
第五条 评估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品种、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等);
(三)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二)周边近期发生过畜禽重大动物疫情的,需要查验疫情解除封锁评估报告或监测评价报告;
周边有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应当建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地;
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人员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二)周边有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应当建有防渗、防漏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地;
(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人员等清洗消毒设施。
第八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二)周边近期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的,需要查验疫情解除封锁评估报告或监测评价报告;
(三)周边有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应当建有防渗、防漏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地;
(四)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人员等清洗消毒设施。
第九条 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二)周边有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应当建有防渗、防漏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地;
(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人员等清洗消毒设施。
第十条 评估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有“可以设立”、“整改后设立”、“不建议设立”明确表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评估时关键项不符合的,即判定为评估不合格;一般项不符合被判定为“整改后设立”的,不合格项必须全部整改到位,并报原专家组审核合格后方可视为评估合格。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本评估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评估办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报告及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