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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07〕45号)

   2012-12-07 332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中心)、海口、三亚市农业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了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产品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中心)、海口、三亚市农业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了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的通知》(农牧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 “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饲料中三聚氰胺专项监测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计划在全省18个市县开展饲料中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其监测对象为有关饲料生产、饲料产品及饲料原料经营企业,尤其对今年上半年被抽检出有问题令其整改的企业。
 
  (二)监测任务、产品种类及检查内容。
 
  1、监测任务。
 
  全省三聚氰胺抽检监测任务280批次,其中蛋白饲料100批次;配合饲料、浓缩饲料180批次。各单位要按照下达任务(具体详见附件)负责对辖区内有关饲料生产及经营企业进行抽样监测。
 
  2、产品种类及检查内容。
 
  蛋白饲料:主要检查饲料和蛋白饲料原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库房。植物性蛋白饲料中的饲料用玉米蛋白粉、饲料用大豆蛋白粉、饲料用豌豆蛋白粉、饲料用稻米蛋白粉为必检产品。其它饲料产品,包括饲料用大豆粕、菜籽粕、花生粕、葵粕、米糠、酵母粉等。动物源性蛋白饲料,包括鱼粉、羽毛粉、骨粉、肉骨粉、血粉、禽肉粉、虾粉等产品。植物蛋白饲料和动物蛋白饲料的抽样比例为2∶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包括猪、禽、水产、反刍动物饲料产品,抽样比例原则为4∶2∶1。水产饲料产品抽样数量应占总抽样数量的40%。
 
  (三)采样及送检。
 
  严格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1—2005)标准及2007年上半年全省抽样技术培训班传授的技术规范进行采样。要求每个样品抽取3份,每份样品为500g,其中2份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地址:海口市海府一横路1号;联系人:莫月取;电话:65340947);1份样品留被抽样企业。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三聚氰胺为原料的“蛋白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禁止在任何饲料中使用。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有关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增强打击“蛋白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蛋白精”专项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的违法企业。各市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要把农业部下达我省今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分解安排任务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工作结合起来,开展一次集中打击“蛋白精”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清查辖区内饲料生产及经营企业。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和海口、三亚市饲料管理部门,要在本次专项监测中联合行动,以蛋白饲料原料为重点,突击抽查两地饲料市场的饲料原料批发企业及经销点,坚决杜绝非法饲料原料进入市场。要加强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检工作,把小作坊和无证生产作为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本次专项监测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承担“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检测任务,具体指导各市县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产品抽样、送样,并按农业部指定检测点组织样品送检,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各市县具体承担辖区内饲料生产及经营企业的产品抽样及送样,严格按照技术要求,保证抽样工作质量和效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四)切实加强专项监测工作的领导。本次专项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民生大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工作责任,迅速安排力量和经费开展专项监测工作,确保全省专项监测工作的整体成效。
 
  (五)时间安排。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样品送达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监察所于10月20日前将全省样品集中送达农业部指定检测点检测,并于11月10日前将“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结果、总结报告及有关调查表汇总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办公室和省饲料工作公室。
 
     附件下载:1.“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抽样监测任务安排表
 
  2.全省饲料、饲料原料市场经销情况调查表
 
  3.全省饲料小作坊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十月八日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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