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包头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14]76号)

   2014-07-07 941
核心提示:各旗县区农牧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自治区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
各旗县区农牧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自治区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请于每月20日前报送报表;附表2请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3、6、9月的20日、12月的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
 
  第一季度专项整治报表和总结请于4月5日前报送。
 
  联系人:周玉云、张剑茹、蔺玉珍
 
  联系电话:0472-2885265
 
  电子邮箱:jianguanke2011@163.com
 
  附件1:2014年1-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Upload/2014_4/20140401084811439520.doc
 
  附件2:2014年1-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Upload/2014_4/20140401084838930886.doc
 
  包头农牧业局
 
  2014年3月28日
 
  包头市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4﹞78号)要求,针对当前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4年将继续深入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管理科负责,市植保站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饲料科和兽医局会同畜牧科负责,市动监所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养殖大县(旗)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全区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生鲜乳中可能添加的违禁物质。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市与旗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整治工作由医政药政科负责,市动监所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医政药政科牵头负责,市动监所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农牧业部门后,此项行动由兽医局防疫监督科牵头负责,市动监所参加。
 
  (六)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区内生产和销售的水产主导产品,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和措施,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科牵头负责,市水产站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各地农牧业部门要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包头市201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备春耕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市、县两级的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整治由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局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组织参加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3月份,召开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4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检查各地农资打假行动开展情况,督促指导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广泛发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组织、规模种养殖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风险隐患(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4-7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交叉互查、重点督查和自查,扎实推进全年生鲜乳整治各项工作。(医政药政科牵头负责)。
 
  5月份配合农业部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饲料科牵头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重点部署到位、人员到位查处到位,总结上报半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7月份,召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量较大和蔬菜水果生产重点旗县,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科牵头负责)。
 
  9月份,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配合农业部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饲料科牵头负责)。
 
  10-11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牧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11-12月份,以2014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为重点,总结全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各旗县区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排除风险隐患。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要要结合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牧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积极利用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与其他省市之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进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培训教育,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牧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应急处置。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处置工作,及时核查和回应媒体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规范处置程序,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七)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各旗县区农牧业局要向包头市农牧业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出事件,实行即时报送,畅通信息渠道,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不涉密的材料可发送传真并发送电子邮件,报送涉密材料请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地区: 内蒙古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