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文件的要求,我县开展了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工作。经2014年10月13日自治县人民政府十五届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5项,调整合并行政审批项目23项,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8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责任落实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和收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对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防止变相审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避免管理脱节。
二、加强信息公开
各单位应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子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公布经审核通过的相关文件,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调整合并行政审批项目后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办事指南等。
三、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取消、调整合并、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审批办事效率。
附件: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合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