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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文〔2004〕105号)

   2010-12-14 746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以三个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闽委发〔20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有较大提高,预计全年粮食生产有较大发展。但应该看到,我省自然灾害频繁,耕地资源有限,粮食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已连续几年下降,粮食自给率较低,粮食市场对全国的依存度越来越大,如果不进一步抓好粮食生产、加强对粮食市场调控,一旦全国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我省粮食供求矛盾将愈显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粮食市场供应和农村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增加粮食生产

  (一)把粮食生产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粮食是农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性物资。近年来,我省农民家庭经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粮食生产仍是农民家庭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闽西北粮食主产区更是如此。重视“三农”工作首先必须重视粮食工作,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粮食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经济的、全局的、政治的高度,清醒认识近年来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给我省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切实把粮食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工作统筹,创新农村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服务体系等方面为农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努力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尽快把已确定的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组织县乡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等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已经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种子工程”建设、土地整治、节水灌溉、旱片治理、标准农田建设等促进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千方百计落实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确保全省500万亩粮食安全种子储备任务的落实到位。各新闻媒体要积极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激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对种粮耕地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为减轻种粮农民负担,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在全省进行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凡种植水稻的耕地,农业税全部免征。对水稻种植面积的认定,以村为单位,按户核实,张榜公布、公示,并由县级负责汇总核实结果,具体办法另定。

  (四)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根据中央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数量挂钩的办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在按最低收购保护价或市场价收购的基础上每百斤再补贴4元,按粮权由各级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各级财政于4月中旬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粮食主产县的财政专户,在购销合同签订后预付农民50%的补贴资金用于购买农资,收购时全部兑现。各地要建立起粮食直补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五)实行水稻良种补贴。对用良种种植水稻并为国家提供商品粮的农民实行补贴,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订单收购数量,每百斤补贴1元,所需资金按全省储备粮年度轮换数量根据粮权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六)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由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公斤1.4元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每公斤1.4元按定单组织收购;市场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对中、晚稻另行发布最低收购价格。同时,继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实行合同收购。各地要规范订单内容,确保订单履约。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关键作用。对国有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依据企业风险能力发放收购资金贷款,积极支持企业收购。

  (七)严格保护耕地,努力改善粮食生产条件。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把确保全省182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基本稳定,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全面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级政府要结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查清各类开发区具备耕作条件的存量、闲置土地,并将具备耕作条件的耕地交给农民恢复耕作。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今年内不用而且又可以耕种并有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作,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检查、督办。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各市、县(区)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其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项目管理,保障资金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精神,把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制定撂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撂荒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已下达的今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2362万亩,总产830万吨的指导性计划,各地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正确处理结构调整与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大力发展节约耕地的高效农业。闽西北“退双改单”面积较大的地方,要引导农民扩种双季稻,提高复种指数;闽东南沿海地区要挖掘旱地潜力,扩大间作套种旱粮、杂粮,确保今年粮食生产任务的完成。

  (九)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恢复尿素生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能源、原材料供应。暂停尿素和磷酸二铵的出口退税。对我省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农用尿素、碳铵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尿素中准价格确定为1550元/吨,上浮为0,下浮不限;碳铵中准价格为420元/吨,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对尿素、碳铵、复合肥(含进口复合肥)实行限制批发环节和差率管理。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4%进销差率和运杂费计算。批发环节限一道批发。对进口复合肥的港口调拨价按5%经营费率和60元/吨的港口费用计算。对尿素、碳铵、复合肥(含进口复合肥)实行限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批零差率不超过5%范围内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对在我省境内销售的杂交稻种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种子企业调给零售商的杂交水稻种子调拨价,有受到品种保护的特殊组合每公斤最高不超过20元,零售价最高不超过26元,没有受到品种保护的普通组合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4元;零售价最高不超过18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执行化肥出厂指导价管理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管理、囤积居奇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十)大力推广粮食适用增产技术。各级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种子工程的实施,大力推广优质、抗病、高产粮食品种,进一步提高统一供种率和良种覆盖率。要加大关键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现阶段重点推广杂交水稻优质高产配套技术,水稻抛秧、旱育秧及免耕栽培技术,再生稻高产高成功率栽培技术,甘薯马铃薯脱毒技术与高产优质配套技术,旱地多熟栽培增粮增效综合配套技术等。要抓好各项技术的组合配套,加强示范推广工作,重点抓好科技示范场和技术推广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科技下乡活动,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全面提高农民接受和应用农业科技的能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十一)抓好春耕和田间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春耕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根据春耕生产的需要,积极为农民做好政策扶持、信息引导、农资供应、技术咨询、农民培训及产销衔接等各项服务。各级政府要时刻防范自然灾害,当前要着重落实抗旱保春耕的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969155农业热线这一载体,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抓好农资供应,加快农资调运调剂和供应进度,并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处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农机服务春耕的重要作用,推广先进适用的小型机具,积极组织农机服务队下田作业,努力扩大机耕面积。加强春耕期间的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春播育秧的农时建议。做好病虫害的测报,建设好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示范区,并加强检疫性病虫害的监控和防治。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确保农村基本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稳粮源、多渠道、保畅通、供得上、储得了、管得住、过得去、有保障”的要求,加强市场调控,做好粮食购销、加工和调运,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认真落实省定的粮食储备规模。省政府决定我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从原来的11亿公斤增加到15亿公斤,分两年到位,今年先增加3亿公斤,达到14亿公斤。今年新增3亿公斤的储备规模,各地应尽快落实计划,择机采购,充实储备库存,以应急需。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查库工作,不仅要查数量,而且要查品种、查品质,确保我省各级粮食储备库存真实、品质良好,需要时用得上。

  (二)认真落实大米储备。省里决定大米储备总量由原来的1.2万吨增加到2.5万吨,由原来的3个设区市扩大到9个设区市。其中省级3000吨,福州市、泉州市各5000吨,厦门市4000吨,莆田市、漳州市各2000吨,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龙岩市各1000吨。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尽快到位。同时,各地要争取按照“大米储备总体上要求保证能够供应两周左右”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大米储备。

  (三)积极引粮入闽,增加粮食有效供给。各地要做好早稻上市前应对市场波动的准备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发挥稳定粮食市场的关键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商品粮库存。粮食行业协会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粮食企业到省外采购粮食。要及时将采购粮食数量、库点、拟装车时间通知产地的铁路、交通部门,做好运输衔接工作。铁路、交通部门要妥善安排入闽粮食的运输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铁路、交通运输收费的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利用运力紧张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

  (四)切实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多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企业、个体粮商和粮食批发市场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粮食批发商、加工企业和大的连锁超市的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的统计报告制度,由省粮食部门牵头,统计、工商部门配合,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粮食批发商和连锁超市应建立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台帐,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认真做好市场粮油加工、供应工作,充分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的作用,增加大米加工数量,增加对各大超市等零售企业小包装大米投放数量,确保流通环节畅通。

  (五)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的管理,切实重视、认真做好粮食市场监测监控工作。要及时掌握粮价动态,重点关注大的批发市场、大超市、经营大户的情况,对市场粮价跟踪分析。一旦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紧急、特急情况,要及时启动当地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并按照预警应急方案要求,采取控制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特别要注意早稻和中晚稻上市前可能出现的市场供应脱节问题,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价格上涨可能引发的各种连锁反应,努力控制食品及饲料价格的上涨,减少粮价上涨对整个物价总水平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各地要把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今年粮食风险基金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要调整预算结构,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六)加快省级储备粮库建设和市县中心储备库维修改造。2003年在建的6个省级储备粮库,除南安库要在2005年2月底前建成外,其它5个库要确保在2004年底前全部完工。同时要做好2004年新增省级储备所需7500万公斤仓容库点的选点和建设;加快各市、县中心粮库维修改造工作,除省补助资金外,各市县要增加对中心储备粮库的维修改造资金投入,加快维修改造工作进度,使其尽快发挥效益。

  (七)高度重视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我省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关键作用的同时,切实重视、扶持粮食市场建设。重点抓紧南安官桥粮食城的新建工作和福州东郊、漳州浦口粮食批发市场的扩建工作。同时做好南平粮食批发市场的招商运营,抓紧龙岩、三明批发市场的建设,加快宁德批发市场的前期工作。各地要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鼓励多种经济实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和粮食流通。

  三、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

  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产需缺口大,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关系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把保护农用耕地、发展粮食生产、充实粮食储备、稳定市场粮价、确保粮食供应工作,作为各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各级党委要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调整农业结构与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把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作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为名,削弱和放松粮食生产。要充分运用补贴优良品种、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发布粮食价格信息等经济手段,提高种粮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密切关注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情况,认真做好城乡低收入群体和高校等单位的粮油供应,必要时适当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和下岗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而下降。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及时发放,及时公布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高校要切实关心经济特困学生的生活,同时加强学校食堂尤其是承包食堂的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稳定居民消费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粮食生产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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