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66号)和《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3〕46号),重新组建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文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2.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典的职责。
3.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2.承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3.承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4.承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威海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规定下放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执业药师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16个派出机构。
(一)职能科室
1.办公室(挂综合协调科、财务科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科普宣传、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3.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法制建设、法制监督工作。
4.食品生产监管科。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负责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5.食品流通监管科(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牌子)。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负责食品、化妆品流通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指导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药典的职责。负责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派出机构
1.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3.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4.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5.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登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6.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水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7.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8.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家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9.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泽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0.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侯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1.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宋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2.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泽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3.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4.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葛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5.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米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6.文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界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基本情况,建立信用档案;收集、汇总和整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排查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投诉,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一般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承担局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20名,工勤编制1名,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一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16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5名,共80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除外)。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八)与市财贸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财贸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财贸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商品消费集中场所)内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场外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取缔其违法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市场外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两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