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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甘检综[2010]1号)

   2010-09-16 943
核心提示:  1.总 则  1.1 为规范甘肃省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提高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评

  1.总  则

  1.1 为规范甘肃省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提高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13号令)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对甘肃检验检疫局辖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1.3甘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进行分类,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进行分级,并实施相应检验监督管理。

  1.4 甘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法综处)统一管理甘肃省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风险定级工作小组对出口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定级;各分支局、各检验业务处负责各自辖区出口企业分类的评定、抽检及监督管理工作。

  2.企业分类

  2.1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建立在企业的诚信及其自身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基础上,包含以下九方面要素:

  (1)企业信用情况;

  (2)企业生产条件;

  (3)企业检测能力;

  (4)企业人员素质;

  (5)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6)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7)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9)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2.2 甘肃局将以上要素细分为60各评定项目(见附件1),各项评定结果为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2.3 企业综合评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类企业(优秀):企业的信用等级达到A级,“不符合”项不超过10%个适用项,其中关键项(评定要点为*号项,下同)的不符合项不超过关键项的10%,且任一大类的审核项目中,“不符合”项不超过50%个适用项;

  二类企业(良好):企业的信用等级达到B级,“不符合”项不超过25%个适用项;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项不超过关键项的20%;

  三类企业(一般):企业的信用等级达到C级,“不符合”项不超过40%个适用项;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项不超过关键项的30%;

  四类企业(差):“不符合”项超过40%个适用项,或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项超过关键项的40%。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适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评定结果。

  2.4 企业分类可采用书面审核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2.5 各分支局、各检验业务处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分类管理评定小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对于评定为二类、三类的企业须经其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并报法综处备案;对于拟评定为一类、四类的企业,最终评定结果须报法综处进行审核,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2.6 企业分类审核时,按建档要求还应收集下列基础信息

  (1)出口企业基本信息;

  (2)出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注册/备案登记)、型式试验确认书复印件(适用于涉及质量许可管理及型式试验管理产品生产企业);

  (5)企业建立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控制程序,出口企业现有的检测设备和检测项目清单和/或委托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产品质量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6)近2年来企业的检验合格率;

  (7)出口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数量;

  (8)出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9)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0)出口企业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2.8 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最近两次出口批次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的企业、年出口少于5批次的企业纳入三类企业管理。

  2.9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10 对一类企业,给予以下便利措施:

  (1)可申请免验资格;

  (2)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3)优先推荐直通放行;

  (4)优先推荐享受检验检疫其他优惠便利待遇。

  3.产品风险定级

  3.1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产品特性;

  (2)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3)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3.2 根据甘肃省出口工业产品实际,分别成立化矿(包装)产品、机电(轻纺)产品风险定级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视工作需要可抽调局科技委工作组成员或各相关专业业务骨干,由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熟悉商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等的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

  3.3 风险定级工作小组根据甘肃出口工业产品情况,确定风险评价对象,并采用数据分析、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产品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3.4 按照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基本评价标准(见附件3),逐项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严重、一般、不涉及。

  3.5 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以下三级。

  (1)高风险产品:评价意见有3个及以上为“严重”的;

  (2)一般风险产品:评价意见没有“严重”的,“一般”的不超过5个;

  (3)较高风险产品:除去上述两种情况。 。

  3.6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我局风险定级工作小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评估后,可提出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建议。

  3.7 法综处负责汇总、发布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目录及高风险产品目录的增加情况(见附件4),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8 法综处应根据各分支局和业务部门收集的风险信息变化情况适时组织风险定级专业组对产品的综合风险进行调整。各分支局和业务处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产品风险评价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请评价小组进行重新评价。

  4.检验监督管理

  4.1  各分支局、各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管理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4.2 对实施特别监管方式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4.3 对实施严密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严格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每一批次出口工业产品都按标准实施抽样检验。

  4.4 对实施一般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对出口工业产品按一定比例或规则抽取部分批次实施具体检验的检验监管措施。

  4.5 对实施验证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查验检验证单/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和出口工业产品的符合性,或在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对出口工业产品作出综合评定结论,进行必要的抽检或评估的检验监管措施。

  4.6 对实施信用监管方式的企业只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产品为较高风险或高风险的,进行必要的抽检,但仅对产品的安全、环保、卫生项目实施抽查,以验证监管的有效性。

  4.7 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各分支局、各业务部门实施逐批检验。

  4.8 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1)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硅铁除外);

  (2)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3)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4.9 对各类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方式、监管频次和抽批比例(见附件5)。

  4.9.1 监管是指通过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必备条件的符合性,从而评估检验监管措施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其内容包括:

  (1)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必备条件的抽查;

  (2)企业生产过程、检验原始记录、实验室检验原始记录的抽查;

  (3)对生产现场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对企业人员素质进行检查,有关人员是否全面理解掌握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4)对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测设备的精度和校准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可能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的要素的监督检查。

  4.9.2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10%进行抽检;

  (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5%进行抽检;

  (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年一次。

  4.9.3 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35%进行抽检;

  (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15%进行抽检;

  (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年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5%进行抽检;

  4.9.4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季度一次;按照报检批次进行逐批检验;

  (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严密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季度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30%进行抽检;

  (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报检批次的15%进行抽检;

  4.9.5 四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监管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10 各检验业务处及分支局对其管辖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对企业分类可逐级调整,也可越级调整。

  4.10.1 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企业应重新实施分类评定。

  4.10.2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类处理: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的;

  (2)日常抽查检验中,一类企业一年内出现2批不合格或1批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类企业一年内出现3批不合格或2批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3)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经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4)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且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5)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6)在检验中弄虚作假,或擅自中断检验检疫业务的;

  (7)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10.3 企业降类亦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企业综合评定审批表。

  4.10.4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各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4.10.5 对出口企业评定为现分类管理类别一年以上,且符合现类别以上类别要求时,可实施企业分类类别升类评定工作。

  4.10.6 对拟调入或调出一类、四类管理的企业,应按照2.7条相关规定报直属局审批,其他的调整报主管业务处备案。

  4.10.7 分类类别调整后,应同时调整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

  4.11 各分支局、各业务部门应按规定的频次,作好抽批检验和监管工作。

  4.11.1 各分支局、各业务部门检验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监管记录,对存在问题跟踪有关企业限期整改。

  4.11.2 各分支局、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分类管理企业评定资料、日常监管资料、企业更新信息等纳入出口企业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分类评定信息、企业信用记录、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日常监管记录等。

  5.工作质量检查

  5.1 法综处、各检验业务处应定期组织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5.2 工作质量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分别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到企业现场验证。

  5.3 工作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类别的评定资料、分类管理企业及产品档案、日常监管频次和记录、信息报送、检验监管工作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

  6.附则

  6.1 各分支局、各检验业务处每年应当将分类管理工作汇总并报法综处,法综处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

  6.2 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本规范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相关规定给予过错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法综处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审核表

  2、企业综合评定审批表

  3、出口工业产品产品风险等级基本评价标准

  4、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目录

  5、检验监管方式一览表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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